辽宁,大连。一女教练在一名男学员学车时看男学员长相帅气,就以练车为由带男子来到偏僻处,语言挑逗男子还将手放在他的腿上,并强迫男子与她发生了关系,致男子下体红肿。男子告诉家人后报了警。

(案例来源:大连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江某练就一手娴熟的驾驶技术,天性又好为人师,为了满足自己的这两个爱好,她选择做了驾驶教练这个职业。在众多男教练中,江某的性别和形象比较独树一帜。

江某不仅年纪不大,还特别注意自己的个人形象,对自己的穿着和外貌都格外的重视,每天穿着时尚又大方的衣服,化上淡妆,谁见了都忍不住多看几眼。

且江某的驾驶技术一点不亚于男子,不仅形象好,专业素养也高,这使她在学员中享有比较高的声誉和信任。

江某的表情和言语中都透露出一幅自信的姿态,在驾校不仅受同事的热捧还受到一些学员的喜爱。有些学员学成之后,还和她成了私下的好朋友。

小李是一名大学生,利用假期报名驾校的课程,想拿到驾照。通过理论考试之后,小李被分配到了江某的团队中继续学习。

小李从同队学员的口中了解到,江某不仅年轻人长得漂亮,最重要的是驾驶技术好,还特别会教学员,跟着她不仅能轻松的拿到驾照,还能学到好的驾驶技术。

在学习过程中,小李也确实体会到了江某的优点,关键江某觉得自己眼小李也特别投缘,大不了小李几岁,两人在学车过程中还有许多其他共同的话题。

小李认为跟教练熟悉自然是好事,多套套近乎,还能学点技术。江某也特别照顾小李,不仅对他态度温柔,教学过程更是细心。

小李特别适应这种教方式,学起来又快又好。可最近发生的几件事情让小李也有些烦恼。江某觉得和小李很熟的时候,喜欢在言语对小李进行挑逗,小李吱吱唔唔的蒙混过去时,江某又将手搭在了小李的腿上。

不仅如此,江某借着帮小李系安全带,趴在小李的身上蹭来蹭去,小李心有不满,嘴上又不敢说什么,心想还有最后一个科目学完就可以考试拿本,忍忍就过去了。

眼看快要考试了,大家都开始练习最后一个上路的科目了,学员都争着多练一会,江某提出给小李加加课,江某表示为了不引起其他人的不满,得去处人少的地方,小李也欣然同意。

刚练了没有几圈,江某又对小李进行言语上的挑逗,说着一些暧昧不清的话,还对小李动手动脚,甚至还上前亲吻小李。

小李发觉事态不对,心里有一丝恐慌,想打开车门准备离开,谁知这个时候的江某眼疾手快,一个转身将小李按倒在车上,强迫小李与她发生了关系。

事后江某威胁小李不许说出去,否则对小李十分的不利。小李回到家后,将这件事压在心底,可身体和心理上带来的双重压力,让他忍不住告诉了家人。

原来小李回家后发觉下体异常的疼痛,家人带小李去检查发现,小李的下体不仅红肿,还受到了感染。家人带着小李毫不犹豫的报了警。

在本案中,江某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江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吗?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使妇女片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等而乘机实行的性行为。

简单来说,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强奸罪的设立更好的保护了女性的性权利、身体的权利。

在现实中,男性的性侵害也不容忽视,江某利用教练的身份对小李言语和身体上的侵害,形成了强制猥亵。

2、《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的被侵害对象不再单指女性,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男性也可能成为该罪中的被害人。

在本案中,江某在教学过程中,对小李进行进行语言上的挑逗,摸小李的大腿,直至强行与小李发生关系,全程没有得到小李的同意或是任何的默许,江某的行为已经符合强制猥亵的条件。

江某的行为对小某的心理和身体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侵犯了小李的性自由权。江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关于猥亵罪的规定,以此江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承担小李救治的相关费用和其他损失。

从这件事情中可以看出,不仅女性的性自由受到保护,男性的权利受到伤害和损失时,同样受到保护,否则行为人同样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