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一起女子因为拒亲嘴被打捅死男子的案件。女子蒙某在与男子发生性交易时,因为拒绝与男子亲嘴等要求遭持续殴打。蒙某情急之下,抓起水果刀捅死了男子,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广西籍女子蒙某,现年41岁,事发时在重庆租房生活。2023年10月20日中午时分,她像往常一样在巷子里等待"顾客"。此时一位男子到来,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两人来到了蒙某的出租屋。

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男子要求蒙某接吻不成,其他要求也未能满足,随即恼羞成怒。为了发泄心中不满,男子连续打她的耳光和头部,殴打过程约3到4分钟。随后,男子郑某在屋外与蒙某对骂。

两人的行为引发周围邻居围观,在热心邻居的劝解下,两人偃旗息鼓。本以为这下子矛盾就解决了,不料余怒未消的男子却反身冲进了蒙某的屋内,并且大声叫嚣道"弄死你"。

男子将蒙某踹倒后,冲过来想要继续施暴。蒙某抓起身旁的水果刀对着他就是一刀。男子被捅后将刀拔出,想要捅刺蒙某时,突然就没力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逐渐没有了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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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男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蒙某吓坏了。她立即拨打了110和120电话,静候公安机关和医疗救治人员的来临。经查,男子郑某系因心脏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郑某体内检出乙醇成分。

蒙某被抓后,认为自己构成正当防卫。而检察院和法院则持不同看法。最后,一审法院以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对于此事,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人认为,对方声称要将其打死,已经严重威胁到其生命安全,用刀防卫不为过当。

也有人认为,这女的又不是侠客,想扎哪里扎哪里,慌乱中一刀还可能扎不到呢。个人支持正当防卫。

还有人认为,不要用刀捅人家, 而是随便乱画,降低死亡风险。 只有生命受到致命威胁,才能无限防卫。她只是挨顿打,没有证据显示对方有杀了她的意图。所以并不具备无限防卫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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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女子拒绝男子亲嘴及其他要求是否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

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帝王原则,但是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女子与男子郑某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且违反了强行法的规定,因而是无效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蒙某的反悔,虽出乎众人意料,却也在情理之中。生活充满了变数,而人的情感和选择,更是多变而难以捉摸。她并不是不诚信,只是在面对选择时,她做出了更符合自己内心真实感受的决定。



2、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蒙某的辩护人认为她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犯罪,即使属于防卫过当,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虽认可防卫性质,却认为不法侵害尚未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蒙某用刀捅刺其要害部位,应属防卫过当。


3、该案的焦点问题是蒙某是否可以无限防卫。

对于郑某的暴力行为是否构成对人身的致命危害,客观上要从其打击力度和部位以及是否使用凶器等来判断,主观上则应从矛盾发生的起因以及他的言语等来分析。虽然郑某当时可能说"弄死你",但极有可能是气话,一般情况下不至于杀人。

不过,在男女双方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如果一味要求弱势一方精准判断对方的伤害意图和适度防卫,有时难免会让人觉得有苛刻之嫌。本案中,应当结合郑某的打击力度和蒙某是否有足够时间反应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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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对蒙某的行为表示理解和同情,认为她在遭受持续殴打的情况下,出于自卫而采取了行动,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合理保护。也有人认为,尽管蒙某面临威胁,但她仍然选择了以暴制暴,该行为同样具有危害性。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蒙某有期徒刑4年,既是对她的惩罚,也是评判。然而,在道德层面,这个判决引发了许多人的反思。我们是否应该关注个体在面对极端威胁时的自卫?理解和尊重个体在面对暴力时的无奈和选择?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