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河南登封,武术学校年轻男助教与14周岁女学生发生关系后,家属报警声称女儿是被强迫的,但男助教坚称女学生是自愿的。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故不予立案。家长申请复议无果后,又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举行听证会后,公安机关重启调查,案件正在侦办中。

2022年6月份时,马女士将女儿小芳送到一家封闭的武术学校学习散打,去年9月份,马女士收到女儿的短信称:"教练要与其谈恋爱"。

马女士不放心到学校为女儿办理了退学手续,从女儿的行李中发现一封男教练蒋某写给女儿小芳的道歉信,蒋某向小芳表达爱意且承认与小芳发生过关系 。女儿说出实情,一个月前,蒋某生日当天在男教练宿舍强行与喝了一瓶啤酒的小芳发生了关系。

想多了,可以开除,但是犯罪,满14岁女方同意就不是犯罪,否则14岁结婚的都有,有啥好说的。

凡事要讲证据,有罪推定的年代早就过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定罪不是用嘴喷的。

蒋某应该无罪,假如是强迫的,他不会写信交代自己犯罪行为,是女孩自愿的,但事后,男教练有内疚感了。

蒋某才18岁左右,以前也是该学校的学生,现在是该学校的助教,且不负责协助正式教练管理小芳,因此无罪,假如蒋某是女孩的教练,则有罪。

追啥责,你情我愿的,只和道德有关,就比如最近火爆的上海女老师和学生,最后不也是开除,你认为犯罪了不?

以前女孩子十二三岁就嫁人了,自古以来男人就喜欢这个年龄段的女子,只是现在定义成了犯罪。杜牧有诗曰:"聘聘袅袅十三余,豆蔻梢头二月初",说的就是这样的。

回忆一下,当年初一初二是不是男生女生都有蠢蠢欲动的?

只能说,该案处理有些草率,不能让人信服,一个老师与刚满月十四岁的女学生发生关系,且是在酒后,自愿性当然存疑,机械适用疑罪从无同样属于不负责任,况且,如系自愿,为什么老师会道歉呢?

即使达不到刑罚要求,也应有责成有关部门对该老师严肃处理的必要安排,此同属正义司法的一部分,否则,受害当事人及家属如何能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