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一骑电动自行车男子正常向前行驶在某小区内的道路右侧(两边都停满了车辆)。突然一男童从侧面向道路中间冲出,虽然男子第一时间刹停了车辆,但由于两边的车辆均较高,完全看不到男童,最终男童还是撞上了电动车。

导致男童受伤倒地,电动车也有损伤。事发后,救援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将男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事后,交警队出具认定书认为,男子驾驶非机动车超过限速标识明的最高时速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男童无责。
男子不认可该认定,认为自己无责,遂提出了复议。复议后再次出具认定书,判定男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男童承担次要责任。同时,男童家属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5万元。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男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682.7元给原告。拿到判决书后,男子依然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准备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