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46岁男子金某通过网络结识了失足女小倩,两人在经过一番商谈后,最终以800元达成了交易协议,之后两人相约在线下某酒店见了面。
见了面后,两人随即便进行了交易。不过,就在两人交易的过程中,却突然遇到了警察例行查房,两人被当场查获,随后被警方带走做进一步的调查。
最终,在经过一番仔细的调查后,警方以涉嫌卖淫嫖娼将两人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然而,面对警方做出的处罚,男子金某却提出了异议。
原来,金某认为,他虽然与小倩发生了关系,也事先达成了800元的交易协议,可是却并没有实际支付费用,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他并不构成嫖娼。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金某已经与小倩达成了800元的交易协议,可是金某自始至终都没有实际支付约定的费用。这种情形下,金某到底构不构成嫖娼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卖淫嫖娼有三个构成要件:不特定的对象之间、有金钱财物上的交易、发生了关系。
本案中,金某与小倩通过网络结识,之前并不认识,两人属于不特定的对象之间;两人相约在酒店见面后,也进行了实质交易。
然而,金某虽然事先与小倩达成了800元的交易协议,可是自始至终,金某却并没有支付费用。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两人并不存在金钱财物上的交易。
也就是说,金某与小倩只符合卖淫嫖娼三个构成要件当中的两个,即不特定的对象之间、发生了关系。另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有金钱财物上的交易,并不符合。
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两人并不能被认定为卖淫嫖娼,因为两人并不符合卖淫嫖娼全部的三个构成要件。金某也是基于这一点,向警方提出了异议,并准备上诉法庭。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为什么警方却最终认定金某和小倩属于卖淫嫖娼呢?并处以行政拘留以及罚款的处罚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并发生了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也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本案中,金某与小倩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而且已经谈好了800元价格,也实际进行了交易,虽然金某尚未给付费用,可是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警方依然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对两人依法做出处理。
卖淫嫖娼,一般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本案中,警方最终认定金某和小倩属于卖淫嫖娼,并处以行政拘留以及罚款的处罚,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另外,还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两人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也依然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还有,因卖淫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警方会依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其家属,这既是警方办案的法定程序,同时也是为了保障被处罚人家属的知情权。
本案中,金某因涉嫌嫖娼被警方处以了行政拘留,因此按照相关规定,警方会依法通知其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