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一女子为办事采购了11箱茅台酒,店家将茅台酒送到女子办公室时,女子怀疑茅台酒为假酒。鉴定为假酒后,店家坚称女子已经将茅台酒调包。即使女子将店家起诉至法院索赔,店家还是说女子将茅台酒调包。对于本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事发当天,女子李某考虑到过几天要办事,需要备点酒水,便来到了男子张某经营的店铺。经过询问和挑选,李某决定买下11箱茅台酒(每箱6瓶)、10箱百年酒、10提汇源,价钱分别为47520元、4800元、450元。
估计李某当时没有开车前去采购,自己没有办法全部带走这些酒水和饮料,遂提出让张某给送过去。见采购了合计有52770元的商品,张某对于送货的要求没有犹豫,立即答应了下来。
给了张某地址和联系电话后,李某就先离开了。过了一会儿,张某估计见来店铺光顾的人不多,就关了门,把李某采购的商品装上车后,就朝李某给的地址开来。
到了之后,按照李某的指示,张某把这些酒水和饮料卸进了李某的办公室。可卸完之后,李某看着茅台酒皱了眉,顺手拿起两瓶茅台酒说要找朋友鉴别一下。
张某听李某这样讲,有点不知所措,但也立即跟她出了办公室。找到李某的朋友后,朋友也怀疑这两瓶茅台酒是假酒。可张某不认为自己提供的茅台酒是假酒,一直跟李某协商。协商的过程中,张某还把那两瓶茅台酒控制到了自己的手上。
由于张某始终没有承认茅台酒是假酒,李某选择了报警。民警来到现场之后,委托茅台公司就剩下64瓶茅台酒进行鉴定。第二天,茅台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表》,说这64瓶茅台酒不是他们公司生产的,是假冒他们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拿到这个结果后,李某正式向张某索赔。被拒绝后,李某将其起诉至法院,称张某构成欺诈,应该向自己赔偿142560元。为了证明张某向自己出售了假酒,李某提供了他跟自己协商此事时的录音。在录音中,张某称自己不知道酒的真假,愿意赔偿李某的损失。但对于这个录音,张某认可其真实性,辩解它是被截取过的,还说自己是遭到李某等人的吓唬,随口说的赔偿。除此之外,张某反复强调茅台公司鉴定的那些茅台酒是被李某调包过的。
经过审理,法院采信了李某的说辞,认为张某向其出售了假酒。张某虽然辩解送检的茅台酒被调包,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依据前述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张某向李某赔偿142560元。收到前述判决后,张某自然不服,立即提出了上诉,说自己给李某送的是真品,送检的茅台酒被李某调包了。

张某称,自己当时跟李某出了办公室去鉴别、协商,过了一段时间才回到的原处。在这段时间里,包括茅台酒在内的酒水和饮料都不在自己的看管范围内,李某他们就是在这个时候调包的。
对于张某的主张,李某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称,酒在从车上卸到办公室后,始终没有离开过办公室,没有人将它们调包。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张某坚持主张自己给李某送的茅台酒是真酒,只是在交易中验酒的间隙被调包,张某应该对此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