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骑电动车被交警强行拽下?海口交警回应:当事女子闯红灯 律师:交警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4月29日,一段"女子闯红灯不接受处罚被交警拽下电动车"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引发网民关注。针对此事,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天晚上发布了情况通报。

通报称,事件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纪检督察部门立即开展核查。经查,4月29日上午,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琼山大队正在龙昆南路组织开展交通整治行动。9时14分许,萧某某(女)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龙昆南路星河广场处由南往北闯红灯,现场执勤警力将其拦下,指出其交通违法行为要求其下车接受处罚,但萧某某拒绝下车,期间多次试图强行驾车驶离现场,被执勤警力制止。经劝说6分钟仍无效后,执勤警力口头警告其若不下车接受处罚将采取强制措施,萧某某仍然拒绝,随后执勤警力将其强制带离电动自行车。

9时25分许,萧某某情绪平复后,现场执勤警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行为予以罚款50元,对其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提出批评,萧某某接受处罚并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处置过程中没有造成人员及车辆受伤、损坏。

通报表示,执勤警力在依法对萧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时执法不规范,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已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处理,并将情况通报各执法执勤单位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果。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律师:交警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首先,既然交警证实女子驾驶电动车闯红灯了,那么其行为就构成违法,这一点确实是没有异议的。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8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规定通行。

交通信号灯的作用,是通过对车辆、行人发出行进或停止的指令使各同时到达的人、车交通流畅,尽可能提高路口的通行能力,保障路口的畅通和安全。

总而言之,无论是行人、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都必须要遵守"红灯停、绿灯行"这条小朋友都知道的"常识性"规定。

其次,既然违法了,那么行为人就应当要受到处罚,且逃避是一点意义都没有的!尤其是现场查处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也就是说,如果女子当时老老实实下车接受处罚。一般也只是罚款。当然,还有其他违法行为除外。

最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人民警察法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交警对交通违法行为有执法权、且也属于人民警察。因此,交警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于拒不配合接受调查的违法行为人,确实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