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与女友分手,她提出23万元青春损失费

2001年6月张雪(化名)在朋友聚会上认识了李强(化名),在后来密切联系和相处一段时间后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年后双方同居并希望从同居时起,一起赚钱买房结婚。一晃三年过去了,结婚的条件也具备了,但李强却说:"现在同居就很好,别人也认为我们是夫妻,办不办结婚手续都一样。"在同居期间,他们一直处在吵架和重归于好的反复中,尽管如此,张雪也没有怀疑过李强对她的爱和承诺。2008年8月,在张雪发现自己怀孕后,便催促李强结婚,可就在这时她却收到李强要求分手的邮件,张雪想不到同居7年了,怎么说分就分呢!张雪马上回复邮件给李强,要求他要么马上结婚,要么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但最后她还是没有等到李强的回复。

为此,张雪先到医院做了药物流产,然后张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李强索赔23万的"青春损失费"。法院了解情况后却告知张雪,由于张雪与李强是未婚同居,而且不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情况,因此人民法院对张雪的起诉不予受理。张雪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曾经的一片痴心却换来对方的抛弃。

以案说法

未婚同居后分手,能否索要青春损失费?从法律角度看,中国法律并不支持这一请求。《民法典》并未对"青春损失费"作出明确规定。同居期间的经济补偿,主要依据双方的贡献和经济情况进行合理分配,而非专门针对"青春损失"。

具体案例中,法院通常会考虑双方在同居期间的经济贡献和共同财产等因素。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且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法院可能会酌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这并不等同于"青春损失费"。

我认为,婚姻或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应基于公平和双方的实际贡献。虽然情感和时间的投入重要,但法律更注重具体的经济贡献和事实。未婚同居者最好事先明确经济安排和财产分配,以减少分手时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