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47岁男子与朋友合伙做生意时,与朋友产生矛盾,随后不仅将朋友杀害,还将其尸体装入混有水泥的箱子中抛入附近河内。目前,警方通报,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涉事男子构成何罪?又面临怎样的处罚?

1、首先,男子因为与朋友产生矛盾,残忍将朋友杀人,毋庸置疑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后将朋友的尸体封到水泥里,则属于侮辱尸体的行为。

不过虽然《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损坏尸体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本案中,男子杀害朋友后,为毁灭证据,逃避处罚,将朋友尸体封到水泥里,属于故意杀人后不具有期待性的事后行为,因而只按照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不过,虽然只按照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但是这样的手段残忍、恶劣,法院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重处罚!

2、其次,《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这里的情节较轻的,主要包括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义愤杀人;激情杀人;受嘱托杀人;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等等。

具体到本案,男子因为与朋友生意上产生矛盾,就残忍将朋友杀害,显然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换句话说,涉事男子至少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3、再次,除了刑事责任,涉事男子故意剥夺朋友的生命,在民事角度而言,还属于侵犯他人生命权的侵权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200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依法作出判决。

具体到本案,受害人家属依法除了要求严惩涉事男子外,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事男子承担赔偿责任。

4、最后,40来岁,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却因为一时冲动,犯下如此大错,不仅害了男子,也害了自己,连累家人,实属害人害己!

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处理各类纠纷时,都应当保持冷静,牢记冲动是魔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