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发生在酒店的男女开房事件引发了争议。当女生和男客户告知酒店前台他们要开房时,办理了同住手续及入住登记并上传了相关信息。随后两人在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判断?男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是否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事发经过

女生是某大公司的新员工,入职后工作表现积极出色。她不仅勇于参与公司的团建活动,还常陪同上司招待客户。有一天,女生在陪客户吃饭时,由于喝酒过量,发生了意外的事情。女生和男客户一起去了酒店开房,两人在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她清醒后发现情况不妙,向公司反映并要求解释。

公司的回应让女生感到不满。她随后在网络上向广大网友求助,揭露公司的陪酒文化、控告上司对她的侵犯以及指控男客户的强奸行为,希望得到社会的支持。

这一事件引发了轩然大波,而受到牵连的是那家酒店。大家都纷纷询问为何酒店会为男客户提供开房卡?如果女生不同意,男客户怎么能被允许与女生住进同一间房,并办理入住手续呢?

二、酒店的表态

酒店开始焦虑起来,因为网络上对酒店声誉的指责已经让酒店声名狼藉。大家纷纷批评酒店为强奸犯提供便利,并要求酒店承担法律责任。

于是,酒店立即展开内部调查,查看监控录像并询问当班员工。经过反复核实和权衡后,酒店发布了一份声明:

酒店在进行了反复内部调查后确认,前台工作人员在经过女生确认后,才为男客户办理了同住手续并给了他们各自的房卡。

整个操作过程都严格遵守了酒店行业的规定,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男生和女生的身份信息都被登记在酒店系统中。因此,酒店员工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违规之处。

三、如何判断:强奸还是自愿?

酒店的声明是否会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影响呢?根据酒店的说法,是女生同意后,酒店才为他们办理了同住手续。这是否意味着女生同意与男客户开房呢?如果如此,那么男女间的性关系是否应该被视为自愿行为,而非强奸呢?

对于成年男女朋友开房的做法,只要当事人本人具有相应的民事做法本领,在自愿合法前提下发生关系的,并不隶属违法做法。

但如果当事人存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做法的,构成蹂躏罪,需要根据事实上情况及法律限定承受相应的刑事职责。相关法律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蹂躏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蹂躏论,从重处罚。蹂躏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蹂躏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蹂躏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蹂躏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招致被害人重伤、丧命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