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市民在山东省胶州市九龙街道临水宜家小区一电动自行车充电点扫码充电。 新华社记者 李紫恒摄

电动自行车是群众日常出行重要交通工具。近年来,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在各地加快推广,取得明显成效,但与之相关的充电费用问题成了一些消费者的"烦心事"。

"充满一次电花了2.73元,平常只看这价钱觉得还能接受。但有一次点开订单详情,看了下收费明细,电费0.33元、服务费2.4元,后者是前者的7倍多,感觉这很离谱。"对于所住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收费情况,北京市民张明来了一番吐槽。

在广东省,广州市消委会此前的一份调查报告也显示,居住周边有充电设施的受访车主对充电收费标准的满意度较低,超两成认为居住周边的充电设施价格不合理,超四成期待明确并合理设置充电收费标准。此外,有消费者反映部分充电设施不退还未使用金额,部分默认勾选单次保障险。

业内人士表示,从实际运营情况看,目前部分地区还存在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不规范、充电费用偏高等问题,有些小区充电设施以小时为单位打包收取费用,未将服务费、电费分别计价、分别收取,违反价格法规定,这些都影响了群众户外充电积极性。

如何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

6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多项针对性举措。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通知》明确,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对于收费不透明问题,《通知》提出,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充电服务费高是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此次《通知》明确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通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更好发挥国企作用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有关方面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各地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通知》还提出,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研究采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动降低户外充电服务费,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