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天柱县人民法院依法拘传被执行人舒某某到庭,到庭后被执行人舒某某态度嚣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舒某某经营一家水泥砖厂,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被执行人舒某某雇请申请人吴某某到舒某某经营的水泥砖厂拉砖、拉水泥、拉沙子。经核算,舒某某欠吴某某拉砖、水泥、沙子的运费共计100800元。

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舒某某释法析理、耐心劝诫,舒某某态度嚣张,毫无还款意向,于是,执行法官联系其子杨某来法院协助处理案件,但舒某某对杨某说:"崽,妈没事,拘留几天就出来了"。为打击被执行人舒某某嚣张气焰,执行法官依法对舒某某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司法拘留,不等同于不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等同于后续不能继续采取司法拘留。如被执行人采取逃避执行等方式对抗执行还会触及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