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男子因500元的转账记录,被警方认定涉嫌嫖娼,男子予以否认后,办案民警竟然开着警车,鸣笛进村,用大喇叭喊话:"李xx涉嫌嫖娼!",并将男子涉嫌嫖娼的传唤证贴到了男子家大门口。

李先生是一名大车司机,与妻子离婚后,一直没有遇到合适的对象,带着孩子与父母一同生活。按照李先生的说法,大概是2023年的9月份,李先生突然接到当地派出所打来的电话,称李先生的行为涉嫌嫖娼,要求李先生回去配合处理。

李先生误以为是诈骗电话,便没有理会。但紧接着,同村的男子左某某就联系到了李先生,并告知李先生疑似因为2023年2月20日,一笔500元的转账记录,被认定涉嫌嫖娼,让李先生回去接受调查。

李先生表示,自己确实没有嫖娼,转账记录也早已删除,所以不知道是什么事,但考虑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事闹到村里名声不好,便找了一位靠的住的朋友,想要花费5000元解决此事,但没想到朋友传来的消息是案子比较复杂,需要花费两三万元。

2023年10月下旬,李先生迫于无奈返回当地派出所解决此事,民警将李先生传唤到案后,李先生坚决不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随后李先生返回家中。

2024年2月3日晚上,李先生再度被传唤到了派出所,同时告知李先生除夕那天要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李先生当天没有去后,民警直接开着警车到村里找到了李先生,并且通过鸣笛、大喇叭的方式,导致此事在村里闹得人尽皆知。

李先生认为:自己确实没有嫖娼行为,所以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有误。退一步讲,纵使自己真的嫖娼,公安机关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罚,而不是通过大喇叭的方式闹得人尽皆知。

以上就是李先生通过大风新闻阐述的事情经过。由于官方尚未对此事进行通报,所以事情的真实情况到底如何,我们还不得而知。

接下来,仅就李先生的阐述,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也就是说,在这个事件里,纵使李先生自始不承认嫖娼的违法事实,但只要公安机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纵使没有现场查获,也可以认定的李先生的行为构成嫖娼。

但现在的情况是,按照李先生的说法,公安机关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构成嫖娼,而是仅仅凭一个转账记录,就多次将其传唤,并且开着警车到村里大张旗鼓的传唤其。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实践中,法律对于名誉的定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次事件中,公安机关还未认定李先生的行为构成嫖娼,就将此事闹得人尽皆知,显然会使村里的人,对李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明显的名誉侵权。基于此,李先生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同时,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纵使李先生真的有嫖娼行为,也不能排除李先生享有的名誉权、隐私权,公安机关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其次,按照李先生的说法,李先生是2023年的9月份第一次收到公安机关的传唤电话,而李先生转账的时间是2023年2月20日。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传唤的时间,距离李先生转账的时间,已经超过了6个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意思就是说,纵使李先生真的有嫖娼行为,只要过了6个月的处罚时效,公安机关也是无法处罚的。

当然,如果公安机关在6个月之内就发现了李先生的违法行为,只是因为客观原因,6个月之后才传唤李先生,则不受6个月期限的限制。

最后,法律讲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果李先生所言确实属实的话,那么文中公安机关的行为确实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