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男子花28万多元,娶了一个头婚的媳妇,结果到了新婚之夜,男子破防了,他发现媳妇肚子上有一道伤疤,和妊娠纹。男子问媳妇是否孕产过,媳妇否认,男子不信,质问岳母,岳母说是之前做阑尾炎手术留下的,还让男子不要多想。

男子江某是某公司的员工,身高长相一般,再加上年轻的时候,忙于工作,没有怎么考虑个人的事情,所以到了30岁都还没有结婚。

江某本人不是很急,认为缘分这个东西不能强求,但江某父母坐不住,别人家都开始抱孙子了,自己的儿子还孤孤单单地一个人。

随后江某父母开始为江某张罗,看看哪家的女子还没出嫁,然后安排儿子和对方相个亲,看看有没有机会走到一起。

江某平时很听父母的话,对父母相亲的安排也不反感,在江某看来,相亲就是通过另一种途径,扩大自己的圈子嘛。

就这样,江某和林女士见了面,林女士比江某小四岁,长得很漂亮,使江某一眼就相中了她。

江某家庭条件一般,江某父母为了江某结婚,东拼西凑,并借了一些外债,最终江某花了28.3万元,把林女士娶回了家。

然而,新婚之夜,江某发现林女士的肚皮上有一道伤疤,不仅如此,上面还有一些很奇怪的纹路,江某事后查了一下,发现这叫妊娠纹。

介绍人不是说,妻子是黄花大闺女,怎么肚子上会有这些呢?

江某带着疑惑,问林女士怎么回事,是不是生过孩子,林女士矢口否认,说这不是妊娠纹,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没从林女士口中得到答案,江某又去找了岳某,要岳母给他一个答复,自己花这么多钱娶回来的媳妇,是不是生过孩子?

岳某和林女士的说法差不多,均否认生产过一事,还说林女士肚子上的疤痕,是以前做阑尾炎手术留下的,并让江某不要太在意。

这种事情,江某怎么可能不在意呢?

因为这事,江某和林女士结婚后,多次发生争执,并一直怀疑,林女士可能生产过。

苦于没有证据,江某每次和林女士争吵,都是以失败告终,林女士指责江某,一边说爱自己,一边不信任她。

终于有一天,江某翻找林女士之前的朋友圈,发现端倪。

原来,李女士曾经发了一个图片,她穿着红色的袍子,坐在梳妆台前,写着美美的订婚,狠狠地爱自己!

江某认为自己找到了证据,林女士无可辩驳,谁也没有想到,林女士竟不慌不忙地说,只是订婚,又没有结婚。

无奈之下,江某只好求助于媒体。

媒体介入后,林女士终于承认多年之前,她有一个男朋友,两人在一起了很久,并为对方怀过孩子,做过了手术。

林女士说,那个时候不懂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过去,江某既然爱自己,就要接受自己的过去。

然而,江某表示不能接受,得知事情的真相后,江某觉得自己受骗了,表示要结束这段婚姻。

1、江某是否可以以林女士欺诈,要求撤销婚姻呢?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林女士隐瞒了怀孕做过手术的事情,谎称自己是黄花大闺女,欺骗了江某,江某好像可以撤销?是这样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婚姻关系,不能适用这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在法律上,只有因受到胁迫结婚的,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受到欺诈结婚的,不属于可以撤销婚姻的事由,所以江某不能以自己受骗了,要求撤销婚姻。

2、两人已经拿了结婚证,并同居生活了半年,江某还可以要求林女士退还彩礼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从这一条来看,江某和林女士即拿了结婚证,又同居生活了半年,不符合退还彩礼的情形。

但如果一分彩礼不退,对江某而言是不公平的!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如果江某和林女士闹到法院,法院将根据彩礼的数额、共同生活和双方过错等事实,综合判定返还多少彩礼。

最后,这件事提醒大家,婚前婚检还是很有必要的,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婚姻双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