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女子被骑友嘲讽"矮""菜",还发了她摔车视频进行侮辱,女子不堪其辱选择自S,还留下一张"被某某害S"的纸条,家人愤怒将骑友告上法庭,法院竟然这样判!

"我们去郊区骑行吧!"

2023年四月,女子小李(化名)给骑友曾某(化名)发了条信息,这才发现自己被她拉黑了,小李不理解,自己只是因为小事跟她发生了争执,至于拉黑吗?

之后,小李看到网上有一段自己骑车摔倒和打拳击的视频,曾某嘲讽她又矮又菜,还多次阴阳怪气,说她嘴硬,这把小李气得不轻。

但不管小李怎么阻止和评论,都没拦下曾某继续嘲讽她,这让小李的心情变得极差,情绪也持续低落,直到2个月后,小李因为心情极度抑郁,跳湖S亡。

家人悲痛欲绝,一开始以为是小李旧病复发,但很快就发现了疑点,警方找到她扔的一张字条,上面写着"被曾某害死",之后才知道她生前曾被曾某网暴。

原来,小李曾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逐渐好转,出院后,小李为了避免自己病情复发,决定参加骑行活动锻炼身心,还和曾某成了好友。

本以为一切都在向好的方向发展,没想到曾某会突然翻脸,还多次发出侮辱性的视频和言论,导致小李不堪其辱,甚至失去了生命。

警方找到曾某时,曾某也很惊讶,她不知道小李有精神疾病,才在网上对她阴阳怪气,如果知道她肯定不会这样做。

但事情已经发生了,如今后悔也为时已晚,小李父母认为,曾某在网上对女儿的侮辱,是造成她S亡的直接原因。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件事该如何认定呢?

曾某和小李是朋友,但发生矛盾后,多次在网上发小李的视频,对其进行人格侮辱,网络用户在发表言论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曾某侵犯了小丽的人格权、尊严权等权益,《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曾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小李的摔车视频,并对其进行嘲笑和侮辱,这种行为,显然是患了精神疾病的小李不能承受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曾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等。

如果网络平台在接到小李的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措施,也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曾某不仅需要对小李的家人进行经济赔偿,还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

曾某发布的言论,让小李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网络侮辱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名誉权,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处罚。

法院经过综合审理后,认定曾某的行为符合侮辱罪,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对其处以有期徒刑1年的处罚,小李的父母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曾某承担民事责任,对其家人进行赔偿。

精神损失费的数额通常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受害者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确定。

我们在网络上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随意攻击他人,不管对方有没有精神疾病,语言都会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也会给自己带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