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字头上一把刀!"驻外机构公职人员与境外某企业家协会成员交好,暗示对方自己对"特殊娱乐场所"的兴趣,结果受对方邀请去嫖娼时被当地执法人员逮个正着。
公职人员无奈向对方求助,后见对方几番交涉后便让自己"重获自由"对对方感激不已!
结果事后再次与对方见面时,才知道对方是间谍情报机关人员,不仅如此,从与对方推杯换盏到自己因嫖娼被捕的每一幕,都早已被对方用镜头记录下来,作为要挟其合作搜集我国内部信息的手段。
在对方的威逼利诱下,涉事公职人员最终沦陷,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多次通过打印、拍照、撰写、口述等方式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我内部大量涉密信息,并收取对方提供的大额经费。
在即将离任回国之际,甚至还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签订"承诺书",约定回国后继续为对方工作、提供情报,对我国家安全造成危害。
结果悲剧了!
1、在国外嫖娼,回国后还会被处罚吗?
嫖娼在国内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中国国内法,其适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像本案这样,身为中国人在国外嫖娼,在受到当地国家法律制裁后,回国后是不会二次处罚的!
2、公职人员在国外嫖娼,回国后不会被治安处罚,但是会被处分!
与普通人不同,公职人员还受职业相关规定约束。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公职人员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像本案这样,身为公职人员在国外嫖娼,回国后不会被治安处罚,但是会被处分!
3、涉事公职人员向境外间谍情报机构提供国家秘密涉嫌犯罪!
《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不过,涉事公职人员虽然违法,但是系被人下套。回国后仍有迷途知返的机会!
《反间谍法》第55条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具体到本案,涉事公职人员回国后,仍然为了对方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性质恶劣,面临严惩!
3、最后,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国家安全,重于泰山!
据悉,涉事公职人员目前已经受到应有的处罚!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在外的干部朋友们,严格律己!不忘使命!坚守住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