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40岁的男子进入宾馆后,店家就问他需不需要服务,王某心领神会地点了点头,不过,最后提供服务的不是别人,而是他的妻子。双方见面后都很吃惊,随后就开始互相指责起来,最后还大打出手,结果两人都被民警带走了。

王某和妻子结婚后就一起外出打工挣钱,由于当时孩子还小,扔给爷爷奶奶带他们不放心,于是两人又商量,干脆让妻子回家照看孩子和老人,就留王某一个人在外面打拼挣钱。

王某最初会按时将钱寄回老家,让妻儿都有钱花,可慢慢地,王某说单位不太景气,发放工资也没有那么固定,于是他就几个月才寄一次钱,并且金额是越寄越少。

妻子最开始有点不满意,但是无论怎么和王某商量,对方只说现在钱不好挣,大家先节约一点,说不定过一段时间就好起来了。

可是过了很久了,单位依然没有好起来,而王某也没有打算跳槽,妻子只能每个月拿着微薄的钱,维持一家老小的生活。

如果是正常开支,钱也还够用,但是如果有个三病两痛的,那么资金缺口就大了。

妻子想着该怎么办呢?自己是不是也该找份工作来干?不然,就连基本的生活都成问题。

于是妻子便开始四处寻找工作,但是以她现实的情况来看,能够提供她工作的地方很少。

毕竟妻子早上要送孩子上学,下午要接孩子放学,回家后还要弄饭,还要督促孩子学习,所以很多工作都没有办法录用她。

正在她发愁的时候,自己的发小给妻子透露了一条消息,问她想不想找挣钱快,时间又灵活的工作。

妻子当然求之不得了,就问对方是什么样的工作?发小也不瞒她,直接说是卖淫的工作。

王某的妻子有点不高兴了,说自己是正派人家,哪里能够去做那种事情呢?于是愤然离开了发小。

不过后来发生了一件事,不得不让王某的妻子接受了这份工作。

原来,王某妻子接送孩子的摩托车被偷了,需要重新买一辆,大致三四千元,她手头的钱不够,王某又不给,所以妻子一气之下,接受了这份工作。

这样她也多了一份收入,并且丈夫不在身边,妻子难免有些寂寞,这份工作,多少也能缓解她的相思之苦。

不过,还没有等她高兴多久,自己的事情就穿帮了,居然和丈夫在宾馆了碰面了。

原来快过年了,王某的公司也会提前放假,让大家回去探亲,但一般时间为7天,不过今年放假是半个月,所以王某就提前回来了。

不过王某想给妻子一个惊喜,所以就没有告诉对方他快回来了。

而当天王某到达老家车站的时间是傍晚7点,如果他打车回去还是可以的,不过他不想太累了,于是就找了一家宾馆住下来,想着第二天一早就回去。

不过,这家店的老板却主动找到王某,问他需不需要特殊服务,起初王某愣了一下,接着就不好意思地点了点头。

于是双方谈好了价格后,老板就帮他联系了卖淫女。

可是当卖淫女出现在王某面前的那一刻,两人都惊呆了,随后他就开始大叫起来,说你用我的钱,还在这里和别人发生关系,你还想不想过了?

而妻子也不甘示弱,说你给的那一点钱,连基本的生活都不够,随后就嘲讽王某,你不是也一样背叛我吗?怎么还好意思说我。

王某听到后更生气了,妻子不知道悔改,还反过来抓住自己的小辫子不放,于是冲上前去殴打妻子。

由于动静太大,惊扰到了其他住店的客人,所以大家帮忙报了警,民警赶来后才将两人分开,并且带回去调查。

最后,两人均因卖淫嫖娼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另外王某殴打妻子,鉴定结果为轻伤,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一、王某和妻子是夫妻关系,他们之间还属于是卖淫嫖娼的关系吗?

如果王某和妻子一起去旅店发生点什么内容,就不违法,还会受到法律保护。

而本事件中,王某明显是和店家约定好了价格,等着对方安排卖淫女来房间。

而王某的妻子也同样是收到了店家的信息,说已经和客人约好了,价格也谈好了,让她可以进行下面的操作。

所以,他们各自的行为已经属于是卖淫、嫖娼,只是他们接受服务和提供服务的人,正好是自己的妻子和丈夫。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王某以及他的妻子都触犯了法律,将会面临5日以下的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王某和妻子是夫妻,他将对方打成轻伤,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他人达到轻伤的,属于是故意伤害罪。

所以王某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店家会不会受到处罚?

依据《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事件中,店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将会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