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祈福高中一教师唐某文被实名举报性侵未成年女学生,致其长期重度抑郁,导致该女生于今年1月自杀身亡。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根据当事人提供举报信息,2017至2020年间,未满18岁符瑶(化名)长期受到班主任唐某文性侵,性骚扰。

晓琳(化名)是符瑶高中3年的同班同学,2019年1月,正在读高二的她写下了一篇与唐某文有关的日记。

在这篇举报材料中,"那时候我跟我男朋友谈恋爱,唐某文知道后就叫我去办公室,他一边摸着我的手,一边说会保护我,还试图搂我。"

晓琳勇敢地躲开,并借写作业为由离开,事后,晓琳感到震惊,当天就写在日记里。相关日记引发了关注和网友热议。

2月11日晚,广西百色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经调查核实,唐某文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对唐某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评论区中,不少热心网友分析:受害人肯定不止一个!学生欠缺保留证据这样的意识。有些她们不敢站出来,可能是没有啥保留的证据,轻易出来会被网暴口水淹死

还有不少热心网友提出质疑:2个月了还没结果?除了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之外,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方面也应该承担起部分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呢?

一、魔鬼教师面临怎样的刑事制裁?有没有可能牢底坐穿?

首先,《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本事件中,根据警方通报,嫌疑人唐某文已因涉嫌性侵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按照上述规定,若受害者符瑶当时未满14周岁,且发生性关系,直接涉嫌强奸罪,最低刑期直接跳到十年起判。

更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唐某文对学生摸手、搂抱等行为,即便未发生性关系,也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并且,从已有的司法案例来看,若最终查实存在长期性侵致学生自杀情节,可能构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加重情节,最高可判死刑(实践中多判无期)!

二、学校要赔得倾家荡产吗?学校并非"甩锅免责区"。

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明确: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在这起案件中,学校方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键看三点证据:

学校是否建立防性侵机制(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要求建立预防性侵害制度);

是否收到过其他投诉(如晓琳日记中提到的骚扰,是否向校方反映过);

日常监控是否存在漏洞(如教师单独约谈学生是否在监控盲区)。

实际上,在山东某中学教师性侵案中,因学校未安装办公室监控且未处理其他家长投诉,被判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超百万元)。

三、评论区中不少网友担心学生没有防范意识,更没有证据意识?受害者如何打破"取证难"魔咒?

电子证据是关键:微信聊天记录(即使撤回也能恢复)、通话录音、带时间水印的伤情照片,这些都能形成证据链。

日记本也是证据:晓琳的日记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书证,若经鉴定为真,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集体作证更有利:若有其他受害者勇敢站出来,依据《关于办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一站式取证"保护措施,避免二次伤害。

最后,就维权的角度来讲,家属现在就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医疗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即便唐某文坐牢,照样要赔钱--其名下房产、车辆均可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