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作为维护小区正常运转的重要资金来源,却时常被部分物业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违规收费。以下5类费用已被明确禁止,业主在遇到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重复收费必须退还

典型案例:某小区物业在业主已缴纳车位管理费的基础上,额外收取"停车服务费",最终被监管部门责令退还全部款项。根据《价格法》第十二条,物业不得对已包含在基础服务中的项目进行二次收费。例如,公共设施维护费与维修基金的重复征收、安保服务与"秩序维护费"的叠加收取等均属违规行为,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出示收费依据。

二、超标准收费立即叫停

各地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上海为例:一级物业1.8元/㎡/月,二级1.3元,三级0.9元,允许上下浮动不超过20%。某二级物业小区违规按3元/㎡收费,经业主举报后被处罚款12万元。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超标准收费需全额退还,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三、公共收益须全额公示

电梯广告、场地租赁、临时停车等公共区域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扣除合理成本后,收益应用于补充维修资金或由业主共同决定用途。广州某小区通过查账追回物业私吞的217万广告费,杭州一小区连续3年将公共收益按户发放抵扣物业费。物业需每季度公示收支明细,拒绝公开可向住建部门投诉。

四、预收费不得超期限

江苏、浙江等地规定物业费预收不得超过12个月,青海、甘肃等省份限制在6个月内。北京某物业强制预收3年物业费,经业主集体诉讼后解除合同。若遇超期预收,业主可要求按月缴纳,必要时可向12345热线举报。特别提醒:预缴物业费应索要正规发票,避免"收款收据"等无效凭证。

五、合同外收费一律无效

充电桩管理费、快递代收服务费等新增收费项目,必须经"双过半"业主同意(专有面积过半+人数过半)。深圳某物业擅自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被法院判决全额退还。业主需定期查阅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对账单中出现的陌生项目,有权要求物业提供收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