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4日,受单位指派,检察官助理王露梦正在某地讲授儿童安全教育课。当讲到防性侵要点时,王露梦点了小花,要跟小花现场互动。但小花表现得不太正常,互动时眼神躲闪、神情很是紧张。

看出端倪后,王露梦耐心询问小花一些情况。听到小花的回答后,王露梦怀疑小花已遭到侵害。为拿到实证,王露梦带小花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检查结果不出所料,小花确实遭到他人性侵。

得知这个行为人居然是小花的舅舅时,王露梦劝小花迅速报警。拿定主意后,小花报警,小花的舅舅因涉嫌触犯强奸罪被批准逮捕。原来,小花的母亲很早之前去世,他的父亲为了养家经常在外面漂泊。无奈之下,小花的父亲将小花托付给了舅舅照料,不曾想,舅舅却是这样的恶魔!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1.认定小花舅舅构成强奸罪的难点我们知道,强奸罪分为普通强奸和特殊强奸。前者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后者是指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小花只有13岁,属于幼女,而小花的身体检查结果显示她被人性侵。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将行为人与小花的舅舅确定为同一个人就行,就是犯罪嫌疑人同一性认定的问题。

基于目前的证据,小花作为被害人的陈述是一个证据。如果小花的舅舅选择坦白,那确定行为人就是小花舅舅便完成了证据链的闭合。如果小花的舅舅不坦白,那就必须固定其他证据来证明同一性的问题。但无论是什么证据,都应该将该事实证明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如果小花因此遭到严重精神损害,我们认为法院应该受理小花所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按前述规定,如果小花的舅舅最终被认定为强奸罪而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小花向其舅舅主张精神损失赔偿,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毕竟司法实践中认为,犯罪行为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算是对被害人最大的精神抚慰。

但前述规定有个"一般不予受理"的酌定词语,这就给被害人向罪犯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留了口子。在司法实践中,像儿童遭到至亲之人性侵害的案件,考虑到给儿童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部分法院是支持儿童向罪犯主张赔偿精神损失的。

具体到本案中,小花跟其舅舅的关系当然属于至亲,小花舅舅的行为会导致小花产生严重的精神损害,如果小花提出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法院应该予以受理。

3.关注未成年人成长是每个家庭、家长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家长们应该切实履行该义务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所有家长都应该认真学习前述规定,并在日常生活中予以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