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的一天,潘先生正和母亲在家里的餐桌上,吃着馒头和菜。可这馒头吃着吃着,潘先生竟突然脸色一变,整个人倒在地上,然后就没有了意识。这突然的一幕,把潘母吓得脸色煞白,整个人完全乱了阵脚。

反应过来后,她连忙去拍邻居家的门求助,最后在邻居的帮助下,才得以拨打120。很快,救护车赶到现场,可当医护人员查看情况时,发现潘先生的心跳已经停止了。

急救病史记录里还特别提到,潘先生口腔内咽喉部有没咽下去的馒头。后来死亡证明上写着,潘先生的主要死亡原因是"猝死"。料理完后事,家里人才猛地一拍大腿,想起来7年前给潘先生买过一份意外伤害险。

保单上白纸黑字签到了2047年,有整整10万块的理赔金。家属们觉得,既然医院急救单上写着馒头卡喉,死亡证明写着猝死,那这不明摆着是意外噎死的吗?

于是,家属们就找保险公司理赔。可保险公司的人却把合同往前一推,上面写着:猝死指表面健康者因潜在疾病24小时内突然死亡,属免责范围。

工作人员又指了指体检报告,说你们看,潘先生不仅心脏早搏,还有高血压,本身就有很多基础病,身体状况本身就差的情况下,是符合免责的。保险公司的人认为,即便真是被馒头噎死的,那也是潘先生身体有病才咽不下去的,相关条款他们早已说明,不应该赔。

潘家人一听这话,却不服,说人就是活生生被馒头噎死的,属于意外事件,怎么就赖在身体健康上了?双方各执一词,最终闹上法庭,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这场纠纷?

《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潘先生家属在事发之后没有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在遗体火化后才想起保险事宜并提出理赔申请。这个行为导致无法通过尸检明确潘先生的死因,使得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难以确定。

根据规定,由于家属存在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重大过失,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死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部分,有权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里规定"猝死指表里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并以此作为拒赔依据,主张潘先生生前有多项基础疾病,符合免责条件。

但保险公司需要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这一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履行该义务,那么此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以该条款为由拒绝理赔。法院开庭后,认为这个案子有2个"致命伤",一是家属错过了报案黄金期,人已火化,真相永远成谜,二是急救单上馒头卡喉是真,但人却不一定是真的因为这个死的。

眼下家属拿不出铁证,保险公司也咬定就是潘先生自身疾病作祟,眼看官司打成消耗战,法官把两边叫到调解室。

经过2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再掏2.8万,加上之前通融赔付的2万,总共赔5万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