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监护权纠纷案件,依法撤销对被监护人实施性侵害的被申请人监护人资格,用司法力量为受害未成年人重新筑牢安全屏障。
被监护人小马因母亲早年失踪,长期与祖父母及父亲共同生活。2021年8月至2024年期间,其父利用监护人身份便利,多次对小马实施猥亵及强奸。2024年6月,新宁法院经审理查明其犯罪事实,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其父有期徒刑十二年,该判决经二审维持后已生效,目前其父在监狱服刑。2024年10月,经当地村委会主持,在小马祖父母明确放弃监护权的前提下,基于小马本人意愿及表姐刘某监护能力,依法指定刘某为监护人。2025年3月,小马表姐刘某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小马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刘某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的核心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法定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关于监护人资格撤销的规定。经全面审查证据、核实指定监护程序合法性,并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后,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作为其女儿小马的监护人资格,确认刘某的监护人身份。
"监护权不是天然保护伞,而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当监护人沦为侵害者,司法必须及时亮剑。"承办法官指出。近年来,新宁法院不断优化涉未成年人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机制,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基层组织等构建"司法+社会"协同保护模式,通过开展法治进校园、困境儿童帮扶等举措,切实引导全社会凝聚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