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男子在蒋介石故居对面的别墅区,花214.19万,法拍了更衣室和厕所,以及11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还有一个游泳池,他想着拍下这个地方,能做的项目多了,结果拍下两年,都无法使用这些地方。

说起自己法拍的这些地方,闫先生真的是很无奈,当初他拍下这些地方的时候,并没有时间过来实地查勘,糊里糊涂就拍下这些地方了。

当初他看中的就是蒋介石故居,他知道蒋介石故居,应该会有不少游客前来观看,那里法拍的地方,离蒋介石故居那么近,正好是对面,法拍的地方又有厕所又有更衣室,还有游泳池,在这里做一个商用的游泳池,都能挣钱,再加上一些其他的娱乐场所,闫先生对这个地方,期待满满。

据他了解,法拍的地方有1100平方米,当时他只用花214.19万,就可以拍下这些地方,他觉得还挺划算的。

结果拍下来之后,两年了,即使相关手续都已经办好了,过户手续也办好了,可他依然无法使用这些地方。

后来他才知道,当年开发商将小区切割,办理了产权证,以此去贷款,后来他们根本无法偿还贷款,这些地方才被司法拍卖的。

他们告诉闫先生,闫先生拍下的地方,是物业公共配套设施,不属于任何人。

也就是这里的游泳池,更衣室,以及厕所都是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就算闫先生拍下这些地方,也无法使用。

闫先生只怪自己当时没有好好去实地勘查,才导致自己惹下了这么大一个麻烦。

其实如果这些地方是无法法拍的,那么对方退回全款就可以了,闫先生所想正是如此。

既然这些地方,无法使用,不属于个人,拍下来也不是他的,那就全额退款,要不就让他使用这些地方,与此同时他还需要赔偿相关的损失。

对此法院表示,他们正在处理这件事情。

其实,颜先生拍下的房子只有更衣室和厕所,还有11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包括那个游泳池,在一个小区里面,这应该是公共配套设施,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开发商本来就不可以单独处理这些共有部分。

他们拿全体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拿出来法拍,显然存在一定的隐瞒。

这也怪闫先生太大意了,法拍土地使用权也好,还是房子也好,都应该到实地勘察,不能只看土地的使用价值。

从闫先生法拍的位置来看,确实很有价值,他们小区的别墅区,对面正好是蒋介石故居,来观看的游客肯定比较多,附近的地方都比较值钱,所以他用214万余元,拍下1100的土地使用权,再没有实地勘察,也会觉得很值。

只可惜这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能单独属于某个人。

《民法典》有规定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包括游泳池,更衣室,公共厕所,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既然是全体业主共有,那么就连开发商都无权处置。

开发商明知道这些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他擅自将其抵押拍卖,在法律上来说这是无效行为,因为开发商无权处分这些公共设施。

既然开发商明知道这些是业主全体共有,他隐瞒了事情的真相,依然抵押拍卖,那么这就属于存在欺诈行为。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闫先生在拍卖的时候,应该是没有标这些地方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也没有说明买受人无法独立占有,使用,这显然就没有说实话。

闫先生买下这些地方是想用来做生意的,实际上却不能用,所以他法拍的目的没有得到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他当然可以撤销合同关系。

颜先生拍下的这些公共所有设施,是无法改变用途的,不可能把公共游泳池改为私人会所或者商业游泳池。

在这种情况下,闫先生的损失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