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二女生参加同学联谊,稀里糊涂在走廊里和大四学长发生了关系,第二天酒醒后在闺蜜的支持下报了警。学长因强奸罪被起诉不服:我们是站着来的,她不配合根本无法完成!
女子张某是一位大二学生,她长相漂亮气质温柔甜美,和同学们的关系非常融洽。一次,一个同学对张某说,晚上有一个社团联谊活动,不仅有他们自己的人,还有其他社团的学长学姐,问张某要不要去玩。
张某同意了,晚上特意化了妆,打扮得漂漂亮亮地到一家KTV赴约,张某进去的时候,已经来了几个人了,有的她认识,也有她不认识的。
过了一会大家到齐了,组局的同学一一介绍了大家,张某的旁边坐了一位大四的学长李某。
联谊现场氛围非常热烈,大家唱歌喝酒,还时不时做个游戏,巧合的是,张某好几次都和李某分配到了一组,两个人越来越熟悉,渐渐说笑玩闹起来,加上游戏环节多次有拥抱亲吻等环节,两人之间渐渐有些暧昧。
梅姐说法
在场的人都看出来李某和张某之间的暧昧氛围,也纷纷开始打趣起二人来。
聚会进行到一半,张某不胜酒力有些醉了,期间,她摇摇晃晃出了包厢的门去上厕所,结果她刚走到卫生间的拐角处,李某也跟了过来。
李某称张某喝多了,担心她一个人不安全,两人就在走廊处说起了话。没说几句,张某和李某竟然拥抱在一起热吻了起来,随后,二人移到走廊拐角里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张某酒醒回忆起了头一天发生的事情,顿时又羞又恼,她认为自己不是这么随便的人,怎么会和第一次见面的人发生关系呢?
张某将这件事告诉了自己的同学兼好闺蜜,说自己根本不记得中间发生了什么,只知道最后和李某发生了关系,张某认为自己喝多了被李某趁人之危了。
闺蜜安慰了张某一番,并建议张某报警。于是,张某在闺蜜的陪同下报了警,没几天,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然而,李某却拒不承认自己是强奸,他辩解称:张某当时并没有反抗,事发地是在走廊,附近不时有人经过,张某也并没有呼救,况且,二人是在走廊里站立着发生的关系,如果张某不配合,自己根本无法完成。
此事中,李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
由此可见,构成强奸罪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 行为人主观上有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目的;
2.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性行为;
3. 行为人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庭审时,张某称自己当天晚上喝了酒,稀里糊涂和李某发生了关系,肯定是李某趁自己之危才得逞。
对此,李某连连喊冤,说当天晚上的聚会中,自己和张某分配到一组,玩游戏时张某多次和自己互动,其中还有拥抱亲吻等举动。
并且,张某出去上厕所的时候,自己与她在走廊上亲吻,张某并没有拒绝,之后发生关系时,张某也没有呼救。
自己在此过程中,既没有采用暴力强迫手段,也没有胁迫张某违背她的意愿,由此可见,张某当时是自愿的,自己不是强奸。
法院调取了KTV当晚的监控,监控还原了当晚的画面,在这个过程中,张某确实如李某所说,既没有明显拒绝,在可以求救的情况下也没有呼救和求助。
并且,在发生关系前,二人动作亲密举止暧昧,当天参加聚会的同学也都可以对此进行证明。
张某虽然在事后表示自己不记得具体情况,认为自己被发现被侵犯,但是事发时,她并没有反抗呼救,可以认定当时她是自愿的。
最终,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李某存在强奸行为,李某无罪释放。
最后,有人说张某当时是同意的,只是事后后悔了,这种情况下说小伙子强奸太冤枉人了。
也有人说,事实说明,女方只要喝酒了,不管她当时愿意不愿意都要慎重,以免事后给自己惹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