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张某和翟女士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张某支付20万彩礼,一个2000元的金珠。翟女士回礼2000元。2025年1月11日,张某给翟女士家送去2万元礼钱,4000元端茶钱,以及价值18572.01元的三金。订婚了,彩礼送了,张某家开始收拾房子,预定酒店。房子在张某名下,是张某家婚前购买。

1月25日,二人举办了结婚仪式。婚礼当天,张某家按照当地风俗,给女方2万元上车钱和下车钱。至此,双方订婚,办结婚仪式,给彩礼,以及改口费等,都是按照结婚的礼仪和风俗办理的。但不知何故,他们却没领证。彼时,翟女士并不知道,因为没领证,日后给她带来什么。
两人共同生活后,翟女士发现张某和女网友聊天,就问他,出轨了怎么办?张某表示,如果出轨,房子等财产都是她的。同年4月29日,两人签订一份《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协议中约定两条:
第一,男方名下房子归女方所有,包含婚前首付部分,婚内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所有权益都归女方所有。第二,男方以及男方父母给女方的彩礼,金银首饰等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回。
按理说,有这样一份协议,张某应该对女方好,否则,他会一无所有。但张某却并未好好珍惜。2025年6月14日,他不顾翟女士生理期快来,强行同房,导致女方卵巢黄体破裂。
翟女士住五天医院,花12508.68元。两人在4月29日签订协议,6月14日事发,仅隔了一个多月。张某的行为导致翟女士住院,他本该好好照料,弥补过失。可他反而在女方出院11天后,把她送回娘家。
之后,翟女士要求回去和他一起生活,张某却说,他父母不同意,不让翟女士回他家。随后,张某把翟女士以及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三金和彩礼,共计30余万。法庭上,翟女士说出三个理由:
第一,两人之前签订了协议,所有彩礼,包括房子都归她。
第二,是张某的过错,才导致她卵巢黄体破裂。张某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不顾之前签订的协议,要求她返还彩礼,违背诚信原则。
第三,张某要求返还45000元拜礼钱,不是事实。但张某叫来叔叔张某珍作证,说亲耳听到翟女士说收到这么多拜礼钱。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第一,张某和翟女士签订的《婚前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房子和财产是否能判给女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本案中,协议的核心条件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但因为张某和翟女士并未登记领证,所附条件未成就。因此,不适用《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另外,协议内容存在一方因过错而作出的惩罚性承诺,可能因违背公平原则,或存在胁迫情形而影响其效力。
第二,张某在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是否会被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之前二人签订协议,但因为他们没有领证,所以协议未能生效。张某的过错是另外一回事,但不能从根本上作为阻止彩礼返还的依据。
第三,法院会如何审理?
法院查明,除男方给女方彩礼外,从2025年1月28日至6月19日,张某多次给翟女士转账520,1314等,共计13713元。翟女士给张某转账为13,000元。双方互有转账。
法院认为:
第一,张某父母给翟女士的改口费以及拜礼钱,主要表示对新人的接纳和祝福,应视为双方父母和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予行为。所以,改口费和拜礼钱不认定为彩礼。
第二,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张某要求返还45000元的拜礼钱,只有张某珍证明。张某珍是张某亲叔叔,他和张某家有厉害关系,他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家给翟女士的彩礼共计224000元,以及价值18572.01元三斤。
张某不关心翟女士,和女网友聊天,在翟女士身体不适时,强行同房。存在过错。翟女士看病费用,应从彩礼中扣除。另外,张某为翟女士购买的价值6099元手机,应从彩礼中扣除。结合二人同居时间,张某过错等。
最终,法院判决:酌定翟女士家返还张某136000元彩礼和三金,或者和三金同价的18572.01元。张某家返还翟女士家陪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