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网6月6日公布的一则公告显示,近日,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在一起涉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的诉讼中取得一审胜诉。

公告显示,负责审理该案的法院为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被告包括瑞昌市瞧钟编百货店、深圳市魅蓝数码有限公司、深圳市米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4)赣04知民初99号判决,判定被告深圳市米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2030132015.X"名称为"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被告深圳市米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99,460元。

法院驳回了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负担9,660元,被告深圳市米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140元。

判决之后,深圳市米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24)赣04知民初99号民事判决,判令上诉人深圳市米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不赔偿299,460元;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此次涉案的专利是一件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是华为2020年4月7日申请,并于当年11月获得授权的一件专利。从专利外观视图看,与华为在2020年10月发布的HUAWEI Mate 40 RS保时捷设计非常相似。

本案所涉及的华为"202030132015.X"专利的部分节选内容(下同)

企查查显示,深圳市米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注册资本2006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曾华铅,参保人数为0(2012年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