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业绩不好才勾引我的!
深圳,某女子出差,醉酒后遭到老板侵犯,老板矢口否认,声称自己是为对方清理呕吐物。
半个月后,女子报警,事发当晚隔壁房间男子录下的录音成为关键证据。
老板,因此能否让其获刑?
案发那天,袁女士是与老板庄某一同出差,在那晚用餐期间,袁女士被灌下了许多酒。
最终在饭桌之上失去了意识,庄某见此便将她带回了酒店。
等到次日凌晨,当袁女士醒来的时候,竟然发觉自己全身没有穿衣服,对于头天夜里发生的事情完全没有记忆。
因为不能确定自己是否遭到了老板庄某的性侵,袁女士也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
接着,袁女士去找庄某询问事发当晚究竟发生了什么,庄某称是因为她的房门打不开,所以才带她到自己的房间休息,期间是因为要清理她的呕吐物才脱掉了她身上的衣服。
由于对这件事的真相不了解,袁女士很长时间都难以释怀,通过查看酒店当晚的监控,发现与庄某所说的有很大出入。
后来在公司向庄某维权没有成功,袁女士便在事发半个月后报了警。
随后,警方把庄某以涉嫌强奸罪移送检察院进行审查批捕。
第一、本案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问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的规定,对所有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视证据,重视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
本案中,很明显事情过去半个月了,对于当时房间里留存的罪证已无法再进行提取,仅依靠袁女士的单方面言辞,也难以给庄某定罪。
如果,仅有袁女士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来加以印证,就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庄某强奸的事实。
所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162 条的规定:若是证据不足,法院应当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庄某很有可能最终无法被定罪。
第二、本案中刑事诉讼中证据链的完整闭合问题。
本案中,在检方在调取出事当晚的监控时发现,有一名住在隔壁的陌生男子在凌晨时候打开房门,趴在袁女士入住的房间门上似乎在听着什么,该男子在此过程中还有拿出手机的动作。
之后,该男子被警方找到,据该男子称,事发当晚他听到隔壁有异常的挪床撞墙以及很微弱从女性口中发出的声音,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才来到隔壁房间门前聆听。
此外,该男子还用手机录了一段长达 2 分钟的录音,这段录音能够清晰地显示出庄某说话的声音,但袁女士的声音显然是无意识的呻吟。
有了这一关键证据,检方便能够以此进行审查起诉,随即检方批准逮捕了庄某。
起初,庄某就提交了袁女士因工作不称职担心被辞退而通过索要高额补偿来对自己进行要挟的证据。
当检方亮出关键录音证据后,庄某又表明自己只有猥亵行为,而没有强奸行为,但他前后的供词相互矛盾的地方非常多,难以被采信。
在意识到与袁女士发生关系这一事实无法掩盖后,庄某便打算从对方是自愿这方面下手。
随后,在庭审中,庄某又表示袁女士是因为意识到自己的业绩不行,害怕被开除而主动勾引自己并与自己发生关系的,事后袁女士还找自己讹钱。
通过以上的口供、结合相关的证据,得出否定庄某的说法的逻辑推理。
第一、 对于庄某表示袁女士害怕业绩不行被开除的说法,检方表示,袁女士的工资与业绩无关,是固定工资,不存在完不成业绩就被开除的困扰。
第二、对于庄某所说袁女士身上有呕吐物的说法,餐厅工作人员作证,餐厅包厢的垃圾桶中没有呕吐物。
第三、检方综合全案,认定庄某的行为构成强奸。
所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该罪本质上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侵犯。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其他手段"是指能够达到与暴力、胁迫相同或类似效果致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其他手段。
在本案中,庄某利用袁女士醉酒而无法反抗的状态,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袁女士的意志,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 236 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庄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4 年。
第一、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在外出时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避免单独与异性处于容易引发危险的环境中,饮酒要适度,保持头脑清醒。
第二、若身处外地或陌生环境,要随时与家人朋友保持联系,让他们了解自己的动态。遇到可疑情况要及时提高警觉并采取措施。
第三、在民事方面,如果袁女士因为此事在精神上遭受了严重的打击与损害,那么同样可以要求庄某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