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到警局报案,说自己被强奸了。

警察对他说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他在醉酒情况下确实与三名女子发生了性关系,其中一名女子还是他的女朋友。

三名女子构成强奸罪吗?这种情况该如何认定事件的性质?

案情摘要

张某是县城一家理发店的老板,凭着自己敏锐的目光一直紧跟潮流,来她这里做头发的女性不少,其中一些还是县城里的富太太,张某也因此和这群富太太成了好闺蜜。

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男朋友周某,周某三十多岁了,自己开了一家修车行,为人老实憨厚。

周某一眼就看上了前来相亲的张某,于是大胆追求张某,约张某出去玩给她买漂亮的衣服。

张某被感动了,答应成为周某的女朋友,但是心里一直把周某当成备胎,遇到更好的就会把周某踢了。

周某对张某却是一心一意,想要和张某走进婚姻殿堂,所以周某对张某一直都很好,还会给张某送饭,到张某理发店帮忙。

两人一来二去感情也渐渐升温,张某也渐渐离不开周某了。

一次张某在理发店里的时候,她的好闺蜜赵某和孙某来找她做头发,见到赵某面色红润、容光焕发的,就问他是不是有男朋友了,张某也如实说自己有男朋友了。

赵某和孙某听见后就调侃她:怪不得气色这么好原来是有人了呀。

张某也不和她们客气回答说:我家那口子确实猛,要不让他给你们也......。

赵某和孙某回答:真的假的?你真敢叫来,开心了可有好处费的,就怕你舍不得。

张某说:开玩笑,舍不得?只要愿意给钱我马上把人给你叫来。

张某说干就干,拿出电话约周某出来吃饭,周某看见张某主动约他很高兴就答应了。

晚上张某带着两个好闺蜜去和周某吃饭,周某看见还有其他人有点不高兴,张某见状就安慰他,说这都是我的好闺蜜,大家认识一下,以后见到了不尴尬。

周某这才没说什么,几人开始吃饭了。

张某是带着目的来的,除了点了些菜还点了许多啤酒,三个女子轮流和周某喝酒,周某眼看就要招架不住于是说要去上厕所。

趁周某上厕所张某拿出了一颗神秘的小药丸放进了他的酒里。周某回来清醒了不少,继续和众人喝酒。

几人喝到深夜,周某提出大家散了各回各家,但孙某站出来说没玩尽兴,一起去打麻将。

四人就去了麻将馆打麻将,打之前有人问:这个输赢怎么算。

孙某说:我们三个女子输了给周某钱,周某输了伺候他们三个女人。

周某喝了很多酒加上药丸起作用了,他迷迷糊糊地就答应了。

四人搓了几圈麻将,刚开始周某在赢,后来三名女人联合起来周某就输了几次。

这时周某在药丸的作用下全身发烫,见到女人就用色眯眯的眼神盯着。三名女子知道时机到了,就拉着周某去开房了。

在酒精的麻痹和药丸的作用下,周某神智不清醒了,在三名女子的挑逗下就和她们轮流发生了性关系。

完事后周某累得瘫倒在了床上,嘴里还吐白沫了。三个女子吓到了,赶紧把周某送去了医院。

最终周某的命是保住了,但是性功能完全丧失了。

在医院醒来的周某很懵不知道昨晚发生了什么,但是他的头很痛,下体也没有知觉了,他觉得被那三名女子强奸了,可是这是太羞耻了。

在父母的劝导下,周某还是勇敢地面对这一情况,到警局报了案,说自己被女朋友和女朋友的两个闺蜜强奸了。

警察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了调查,最后认为三名女子不构成强奸罪,就没有移交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是对几人进行了调解。

最终,周某和三名女子达成和解协议,三名女子每人赔偿周某2万元,一共是6万元的赔偿。

以案释法

三名女子强行周某与她们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张某带着两名闺蜜和周某吃饭喝酒,三名女子的目的就是想和周某发生性关系,于是他们疯狂灌周某酒,还趁周某上厕所在他酒杯里放了催情药。

在周某神智不清醒的情况下将周某带到了宾馆,三人轮流和周某发生了性关系。

这三名女子的行为看似就是构成强奸罪啊,她们用其他手段让周某处于不能反抗的情况。

同时周某也没有想和她们发生性关系,这三人和周某发生性关系就是违背周某的意愿啊,这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一致呀。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强奸罪保护对象为妇女和幼女,并不包含男性。

因此,张某等三人强制让周某与她们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应该以其他罪名论处。

从周某的遭遇可以看出,性侵犯的目标已经不限于女性,男性也面临着被性侵犯的风险。

这个事实提醒我们每个人都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

在外面参加饭局时,避免过度饮酒是非常重要的。酒精会影响我们的判断力和反应能力,使我们更容易成为犯罪行为的目标。

而且,不要让自己的杯子离开视线。这是为了避免他人将违法药物添加到你的饮料中。

张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该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张某等人通过给周某吃催情药和灌酒,将周某带到了酒店开房,在周某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她们三人与周某轮流发生了性关系。

由于被性侵犯的对象是男性,不符合强奸罪规定的被侵害对象,因此只能用强制猥亵罪给这三名女子定罪。

原先猥亵的手段不包含性交,由于我国没有规定男性可以适用强奸罪,因此当男性被强奸时,就使用强制猥亵罪的条款。

毕竟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处于包含关系,两者也是程度轻重的关系。

张某一行人是三名女子,属于聚众这一情节,要按强制猥亵罪情节恶劣的情况来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张某、赵某和孙某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面对欲望时,我们应该保持理智和谨慎,为了自己的安全与他人的福祉,选择合法的途径释放欲望,并时刻牢记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过度的欲望释放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不仅会伤害他人,还可能使自己陷入麻烦和法律纠纷中。

周某的性功能丧失能否追究张某这三人的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周某被下了药,并且处于醉酒状态,三人轮流发生关系造成了周某性功能完全丧失。

张某等三人是完全能想到这个后果的,但她们还是这样干了,丝毫没有顾及周某的身体状况。

因此,张某等三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不过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要看被害人的伤情,如果被鉴定为轻伤及以上,那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伤者的伤情比较轻,达不到轻伤以以上,那么就不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责任。

所以,周某要做一个伤情鉴定才能判断张某这三人是不是故意伤害。

除了追究这三名女子的刑事责任,还应追究她们的民事责任,她们三人的行为造成了周某受伤是完全责任方,要赔偿周某医药费等治疗和后续的康复费用,以及可能的误工费。

失去男性功能对周某来说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它可能对他的身体、心理和社交方面产生巨大影响。

他的家人和朋友应该给予他足够的支持和关爱,帮助他逐渐适应新的情况,找到适合他自己的解决方案,并让他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的挑战。

结语

这样的事件提醒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反思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保护自己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努力。

我们应该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提高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和心理素质,加强个人保护措施,并通过教育和宣传普及性侵犯预防知识。

只有通过个人的努力和社会的支持,我们才能真正保护好自己,预防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