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男子与比其小13岁的情人在一起6年,总共给情人转账334次、81.5万元。妻子得知后,将情人告上法庭要求全部返还。可情人以二人育有一个儿子,转账款是抚养费为由辩解时,男子却不承认是二人所育。法院最终这样判。

2012年,时年36岁的马先生与32岁的罗女士登记结婚。与罗女士登记结婚之前,马先生就认识比其小13岁但已经与他人结婚的李女士。

可结婚6年后,即2018年10月,马先生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同是有家庭的李女士各自瞒着自己的合法配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二人成为情人关系后次年,即2019年李女士育有一个儿子。

2024年6月份,妻子罗女士发现家庭存款少了近80万元后,开始追查去向并因此得知丈夫马先生与李女士的关系,且马先生也承认了这一点。

6月14日,马先生为了挽救婚姻写下保证书。

保证书大意为:本人承认2018年10月至2024年6月,背叛婚姻与李女士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二人在一起时的所有花销由本人一人承担,并因此在妻子罗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情人李女士转账334次共计81.5万元。

拿到保证书并确认马先生会配合自己依法维权后,罗女士仅在4天后,即6月18日,就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夫妻共同财产81.5万元。

可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李女士却辩称,其与马先生在2019年时育有一个儿子,其收到的转账款只是抚养费。

民法典第1074条第1款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李女士的辩解,粗看之下,没有什么问题。毕竟非婚生子,孩子是无辜的,因此,无论父母是否为夫妻关系,双方均对所育子女负有抚养义务。

李女士以为自己的辩解会被法院采信。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都没有出庭应诉!然而,马先生的答辩以及一审法院判决,却直接让其傻眼了!

马先生答辩称,孩子出生至今都未曾做过亲子鉴定,其不清楚李女士所育孩子是否系其亲生的。

也就是说,马先生不承认孩子是他的!毕竟,二人在一起6年,除了马先生外,李女士还有丈夫。

据此,一审认为:

首先,夫妻之间互负对婚姻忠诚的义务,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有平等的处分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案中,马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女士保持情人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给李女士转账,侵犯妻子罗女士的财产权。即还违反法律规定,故马先生给李女士实施的赠与合同无效,李女士负有返还义务。

其次,李女士主张其于2019年所育儿子系其与马先生所育,但马先生予以否认,且李女士未能继续举证证明其主张,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后,经查,事发后李女士已经返还马先生2.1万元,故应当在81.5万元转账款中予以核减。

综上,一审判定李女士应返还罗女士79.4万元。

罗女士起诉时就向法院申请保全了李女士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及房产。因此,一审判决生效后李女士仍拒绝返还,法院就会强制执行。

为了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李女士提出上诉。

李女士上诉时称,孩子是其与马先生所育,且孩子身体不好,经常要到医院看病,79.4万元当中不仅是抚养费还包括医药费,马先生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负有抚养费义务,其无需返还!

罗女士答辩称,孩子与其无任何关系,马先生的转账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整体,只有离婚时才可以分割,故其不同意从夫妻共同财产扣除所谓的抚养费,其也没义务支付。

二审认为:

其一,李女士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育儿子与马先生有血缘关系,且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育儿子患病需要接受治疗,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其二,即便其所述属实,也与罗女士无关,即相对权利人是马先生。因此,如果李女士想向马先生索要儿子的抚养费,可在收集充分证据后,另案向马先生提出相应的主张。

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如果孩子不是马先生亲生的,其不会共计给李女士转账334次、81.5万元。很明显,马先生是为了挽救婚姻,只能说自己不知情!

也有网友认为,马先生在法庭上这样说,明显是想白嫖了!但李女士自己已婚且明知道马先生是已婚的,还要与其一起6年!真不值得同情!

还有网友认为,估计妻子罗女士将钱收回来后,就会与丈夫马先生离婚。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