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吉,女子未婚先孕,男友给了10万元彩礼,还没结婚登记,两人闹掰。女子打掉肚里的胎儿,男友承诺补偿5万后反悔,他起诉女友,称双方并未同居,很明显:胎儿的来历不明,10万元彩礼必须返还!不料,法庭上,女方甩出杀手锏,结局来了个大反转!
常某和袁某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彼此看对眼了,就谈起了恋爱。两人感情可好了,情到浓处就睡一块堆了,结果一不小心袁某怀孕了。未婚先孕传出去,好说不好听,两人就商量着,先把婚事定下来,等生孩子前就结婚。这样,大人孩子也有个名分。订婚的时候,按照当地的习俗,常某给了女友10万块钱作为彩礼。两个人本是打算尽快登记结婚,开始新生活的。可订婚后没多久,两人之间就闹起了矛盾。这矛盾让结婚登记的事搁浅了,一直没办成。
袁某和未婚夫闹掰了,直接提出分手,对方也马上同意了,两人还都挺坚决。既然和男方分手,肚子里的孩子在留下也无意义,当月,袁某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这件事,常某是知道的,从头到尾他都知情。手术之后,不知道是出于愧疚,还是想缓和关系,常某对女友做出了一个承诺。他跟女友说,愿意给她5万块钱,作为对她身体和心理上所受伤害的补偿。然而,这个承诺就像一阵风,过去就过去了。
常某事后却反悔了,他绝口不提那5万块钱补偿的事。转脸向女友索要,当初给出去的10万块彩礼。他的理由很直接:她又不和我结婚,彩礼自然该退,不能赔了夫人又折兵。女友这边当然无法接受,她觉得,事情走到这一步,自己并没有什么过错。怀孕又流产,对身体是实打实的伤害。还有女人最珍贵的名声,就算自己以后结婚,说不定会被嫌弃。不管怎么说,吃亏的总是女人。常某当初亲口承诺的补偿,怎么能说反悔就反悔?现在不仅补偿没了,连彩礼都要全部拿回去,这于情于理都说不通。所以,袁某拒绝了常某要回彩礼的要求。一个坚决要退,一个坚决不退,两个人谁也说服不了谁。
常某见协商无望,干脆一纸诉状,把女友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决女友,返还全部10万元彩礼。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常某强调,两人订婚后并没有实际共同生活,法律意义上算不上真正的夫妻关系。
既然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那么赠与彩礼的目的就没有达到,女方理应返还。
他还特别提到,女友做流产手术的实际花费,只有2422元,远不到5万那么多。
而袁某则陈述了从订婚、怀孕到流产的整个过程。
她提交了一份关键的证据,一段通话录音。
录音里,常某清晰地承诺了会给她5万元,作为流产的补偿。
这份证据让常某事后"反悔"的行为,变得确凿无疑。
袁某认为,自己并非无故拒绝结婚,双方是因矛盾未能成婚。
且自己为这段关系付出了健康的代价,常某的承诺是对此的确认和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全部返还彩礼显失公平。
一审,法官仔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核对了证据,尤其是那段录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彩礼应予返还。
但本案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女方在订婚时已怀孕,并因故终止妊娠,确实遭受了身体上的伤害。
常某在知情后,主动承诺给予5万元补偿,这一承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予以尊重。
这5万元,可以视为对女方所受伤害的一种抚慰,也是对彩礼金额的一种合情合理的折抵。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女方无需返还全部10万元,只需返还其中的5万元即可。
常某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服。他提起了上诉。
他坚持认为,两人并未同居,流产费用很低,自己当初的承诺只是一时情急。
不能因此就扣减5万那么多。
在上诉请求中,他要求改判女方返还9万元彩礼。
二审,法院重新审视了全部案情和证据。
那段录音证明,常某承诺补偿五万元的录音,成为了本案一个非常有力的定案依据。
它表明常某本人,当时也认可,需要对女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的承诺,与女方因流产所受的伤害、以及双方未能成婚的遗憾结果是相关联的。
依据《高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
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按说常某和袁某,未办理登记手续,原则上彩礼是应当返还的。
但袁某存在订婚时怀孕并流产,这一特殊情况。
她因流产身体遭受伤害,常某知情后,承诺给予5万元补偿。
这一承诺可视为对袁某伤害的抚慰,也可看作是对彩礼返还金额的一种约定。
袁某未婚先孕又流产,确实承受了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压力,如果让她全额返还彩礼,有失公平。
最终,二审法院做出了裁决:驳回常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