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警示!"女子跟老板一起出差谈业务,酒过三巡后醉倒,醒来后发现自己赤裸躺在老板房间里。女子虽然怀疑自己被侵害,但是因为醉酒再加之在生理期,身上并没有明显侵犯的痕迹,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事后反应过来报警,结果老板不承认也就罢了,反往其身上泼脏水。万万没想到,因为房间隔音太差,隔壁小伙的一份录音成为老板定罪的关键!

据悉,女子袁某系某公司的销售总监,去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跟随老板庄某出差谈业务。

酒过三巡,袁某不胜酒力醉倒,半夜醒来竟然发现,自己没穿衣服躺在老板庄某的房间里,而老板庄某就睡在自己旁边。

袁某懵了,模糊的记忆里庄某侵害了自己,但由于正值生理期,身上并没有明显痕迹,又不确定,随后穿上衣服赶紧跑回自己房间。

因为不确定,袁某也没有报警,回到自己房间后,又因酒精作用睡了过去。

第二天醒来,袁某试探性地询问自己老板庄某前一天晚上发生了什么事。

庄某表示袁某喝多了,开不开她的门才将她送到自己的房间,为了照顾她,将其衣服脱去。

袁某心有疑惑,但是又担心影响家庭、丢到高薪工作,仍没有报警。

但是这种事情,显然不可能当做没有发生,就这样忘了。一周后,迈不过去这道坎的袁某再次回到酒店,调取了事发当日的监控。

随后发现自己根本没有打不开门一说,而是老板庄某在其无意识的情况直接将其抱进了房间。

拿到监控,袁某再次找庄某对峙,并录了音,后见庄某只承认将其抱进房间,解释为了处理她腿上的呕吐物而脱了其衣服,还态度强硬地威胁其不要给公司产生什么不利影响,让公司的几个合伙人、其直属领导,与其轮番谈话,袁某最终下定决心报警。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有性关系的行为。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的要点有三,第一是,当事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

第二、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愿。

第三、是否与女方发生关系。

醉酒属于不知反抗的情形,事发当日袁某醉酒、袁某与庄某也没有发生关系的基础,因而判断庄某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取得庄某与袁某发生关系的证据。

发生关系的证据,一般情况都是通过DNA鉴定确定,但是由于报警后,庄某否认侵害袁某,袁某报警时间较晚,导致DNA证据已完全灭失,案件陷入僵局。

不过,好在警方和检方并没有放弃,一帧一帧重新排查酒店监控视频时,发现事发当晚住在隔壁房间的一小伙突然开门,走到庄某房间门口,停留了几分钟,期间还掏出了手机。

随后找到小伙,取得了小伙出于好奇而录下的音频,音频中有庄某的说话,但女方(袁某)明显不是在与庄某对话,而是无意识的回应。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虽然庄某不承认,但是有了这份关键证据,足以给庄某定罪,随后检方对庄某发起了公诉。

庭审上,庄某面对检方拿出的证据,仍不断狡辩,但最终均被检方一一揭破。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判处庄某构成犯罪,有期徒刑4年。

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庄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但不得不说,如果没有小伙的无心之举,没有警方、检方的耐心、细心,袁某维权不成还有可能真的被庄某泼上脏水!

袁某的案件一方面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色字头上一把刀!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违背妇女意愿!

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女性朋友,遭受侵害时,一定要站出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切莫因为一时忍让,给维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