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外卖骑手工亡赔偿案,内蒙古乌海市一名外卖小哥秦某入职仅2个月,在送单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经认定属工伤。因涉事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103万余元,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已维持原判。

送单途中车祸离世,劳动关系与工伤双双认定

2023年9月,秦某入职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外卖配送有限公司,成为一名外卖骑手,负责平台外卖配送工作。同年11月7日晚9时55分左右,秦某在执行配送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交警部门认定,秦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秦某的女儿秦某甲提起仲裁及诉讼,经法院审理确认,秦某与该公司在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4年11月6日,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认定,秦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依法予以认定工伤。

未缴工伤保险拒赔无果,法院判赔百万余元

据审理查明,秦某入职后,涉事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仅未按法定要求履行用工主体责任。秦某家属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公司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工灵活为由拒绝赔偿,认为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秦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接受公司配送任务、按单计酬,受公司配送管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涉事公司向秦某甲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丧葬补助金44814元,两项合计1030474元。同时,因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某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背后:新业态用工风险与法律边界

这起案件折射出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的用工痛点与法律保障边界。

1.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有明确标准:司法实践中,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即可能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也是本案胜诉的核心依据 。

2. 工伤保险属法定强制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用工灵活""众包模式"等理由规避。未参保导致的工伤赔偿责任,需由企业全额承担。

3. 股东连带责任敲响合规警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对小微企业及平台用工主体形成强约束。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备受关注。多地司法机关明确:只要存在事实用工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死亡,均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案也再次提醒相关企业,合规用工、依法参保是规避风险的唯一途径,切勿因短期成本忽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