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 后男子刘某和同事聚餐饮酒后,凌晨 1 点 40 分独自到涉事酒店登记入住 5 楼客房,预约店内按摩服务。

凌晨 2 时 50 分,按摩技师在房内遭遇刘某持刀威胁,对方要求技师脱衣,争执过程中技师被刀具划伤。技师立刻呼救,酒店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2 分多钟后将受伤技师安全带离房间,工作人员同时把刘某所持刀具踢出房间,并安排人员在房门口值守,同步准备拨打报警电话。

坠亡悲剧发生 工作人员转移技师、处置刀具、等待警方到场的间隙,独自留在客房内的刘某从窗户坠落,当场身亡。

刘某家属认为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客房窗户防护存在隐患、工作人员处置不当,起诉酒店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 45.6 万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酒店不存在过错,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依据分为三点:

事故起因系死者自身过激违法行为 刘某持刀胁迫、伤害技师,属于主动发起危险暴力行为,冲突完全由刘某单方引发,酒店工作人员是出于保护技师人身安全才将二人分隔。

酒店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与应急处置义务 技师呼救后,工作人员到场及时,第一时间解救受伤人员、隔离凶器、安排人员看守房门,并准备报警,整套处置流程无拖延、无疏漏;客房窗台、窗户限位设施符合行业安全标准,不存在先天安全隐患。

坠亡风险不可预见、不可防控 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人员已经隔离、无外力逼迫的前提下,自行翻越窗户坠楼,该危险行为超出酒店能够预判、管控的合理范围,损害后果应当由刘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