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在酒店停了7天车,临走时,酒店却不让他们走了,要求他们交22000元停车费。女子找来调解员,帮忙解决此事,酒店老板却说:跟女子合作的公司有订餐消费,其他人都走了。女子懵了,自己只是代理商,又不是那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冤有头,债有主,酒店应该找公司,而不是找自己。
姜岚收拾好自己的行李,打算退房回家,可她刚走到酒店停车场,却发现自己的车居然被锁了!
她连忙找来酒店的工作人员询问情况,酒店的黄老板告诉她:你们公司团队在我这里租了办公场所,还有订餐,要么你把这22000元付了,把车开走,不然就不能走。
姜岚立马懵了,自己这一趟出门,是受到一家公司邀请,过来考察情况的,看自己能不能代理这家公司的产品。但是自己跟这家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这些钱也不是自己欠下的。
她跟对方解释:自己跟公司不是一起的,公司有消费,酒店应该联系公司解决,而不是为难自己。酒店把自己的车给锁了,这是没有道理的。
但黄老板不听,说姜岚的车是以那家公司名义登记的,要么姜岚自己联系公司的人过来处理,要么把这22000元给交了。
姜岚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11月8日,自己和朋友过来时,公司的工作人员帮自己把车辆录入酒店系统了,说这样停车方便一点,自己当时也没有多想。
之后,自己参加了这家公司的活动,也在酒店住了7天,之前一直都是好好的,怎么到了最后别人都走了,自己却走了不了呢。
可无论她怎么跟酒店沟通,黄老板都只有一句话:要么给钱,要么就把车放在这里。
姜岚心力交瘁,一边报了警,一边让朋友找来了媒体。
她的朋友找到记者,说他们在酒店停了7天车,酒店要收他们22000元停车费。
记者跟着姜岚的朋友来到酒店,但是当时双方已经去了派出所调解。
姜岚很不理解:这是公司跟酒店的消费纠纷,为啥要扣自己的车?
可黄老板却让姜岚联系那家公司的负责人来处理,他说自己锁车确实错了,姜岚可以去起诉自己,但是这个事必须有人来解决。
眼看着两人又要吵起来,记者好言相劝,要到了纠纷公司负责人马总的电话,对方在电话中说姜岚只是自己公司的代理商,是过来考察的。
他表示自己在黄老板的酒店里租了房子,交了2万多的押金,但是11月10日,自己就正式通知了对方,公司不再跟酒店合租了。
上个月他们在酒店可能有几千块钱的订餐,扣掉这几千,剩余的押金他们不要了。
可黄老板不同意,硬是让他们再继续租一个月,必须再交12000元的房租,自己都不租了,为还还要交12000元的房租呢?
可黄老板却说对方没有提前一个月跟自己说要退租,这里面有违约金。
记者出来打圆场,说既然双方有合同,要不要给违约金,按照合同走就可以了,但是这件事情确实跟第三方姜女士没有关系,马总应该尽快回来处理这件事情,而黄老板也不应该锁车。
马总表示他下周回来,会跟黄老板联系的。得到了对方的保证,黄老板答应让姜岚先把车给开走。
1、酒店跟公司存在纠纷,不应该私扣姜岚的车辆,扣押他人财产是违法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无论出于任何目的,扣押他人财产是违法行为。
酒店跟公司存在纠纷,应当采用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比如联系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等。
2、如果涉事公司存在违约,酒店可以起诉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涉事公司在11月10日就通知了酒店解约,如果双方租约没有到期,或者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说明,那么酒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酒店应当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姜岚入住酒店,酒店应当对她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这件事情,对姜岚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她可以要求酒店方给予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