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身边依靠的避风港

一个是心中牵挂的小棉袄

都曾是爸爸膝下的小骄傲

如今却为墓碑署名对簿公堂

父亲的墓碑上,

没有女儿署名

老赵有一儿一女,姐弟俩因早年家庭经历,导致一直有矛盾,加之姐姐赵某后来选择了定居国外,姐弟两人便鲜有联络。2021年,老赵在上海患病过世,姐姐赵某由于不可抗力无法及时回国送别父亲,弟弟小赵便单独为父亲操办丧事,立墓下葬。等姐姐赵某千里迢迢赶回国祭奠父亲时,才发现墓碑下方的立碑人处只刻了弟弟及其妻子和儿子的名字,并未署上自己的名字。深感受辱的她将弟弟小赵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在墓碑上加刻她和她丈夫的名字,并要求弟弟赔偿精神损失。

姐姐赵某认为,在父亲的墓碑上署名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子女对老人追思情感的直接体现,对子女而言也是对父母的一种陪伴,是自己重大的精神寄托,完全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墓碑刻名关乎自己的人格尊严,而弟弟因矛盾故意遗漏自己的刻名,侵害了她的人格利益。

面对姐姐的起诉,弟弟小赵辩称,父亲从去世到火化落葬,姐姐赵某均未出席,父亲的身后事均由自己办理,而且从父亲生病一直到今天,姐姐赵某从未和他沟通联系过,也从未提出过要求在墓碑上署名刻字。唯一的联系,就是自己收到的这封诉状。姐姐要求依据中国的传统习俗在墓碑上署名,但却没有按照传统披麻戴孝送父亲最后一程,且姐姐已经加入外国国籍,均按照外国的方式处理事情,也没有必要按照中国的公序良俗刻名了。

对此,姐姐赵某则表示,在父亲被查出患病时,她曾回国接父亲老赵出国接受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来父亲回国,自己留在国外。父亲去世前后,自己是由于外界不可抗力的因素,才未能及时赶回国。

法院:已侵犯姐姐的一般人格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祭奠权是指亡者的近亲属参加一定的活动或进行一定行为来对亡者表达悼念、哀思的一种权利,是存在于亡者近亲属内心的精神利益,也体现了法律对亡者人格权益的延伸保护。

本案中,小赵和赵某作为亡者老赵的近亲属,应当在善良心态下,基于对亡者进行悼念、安葬、祭奠的目的,合理、平等地协商祭奠权的行使。根据习俗,赵某作为亡者的女儿,要求将名字刻在父亲的墓碑上,是一种对父亲的祭奠方式,弟弟未在墓碑上加刻姐姐的名字侵犯了姐姐的一般人格权。

最终,法院判决弟弟小赵协助姐姐赵某在墓碑上加刻赵某及其配偶的名字,姐姐赵某也承担部分费用。弟弟未在老赵墓碑上镌刻姐姐的名字,虽然侵犯了姐姐的一般人格权,但尚不足以造成姐姐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驳回该诉请。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子女均享有墓碑署名

的祭奠权益

享有祭奠权益的近亲属,应当在善良心态下,基于对亡者进行悼念、安葬、祭奠的目的,合理、平等地协商祭奠权的行使,与亡者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一方不得限制、妨碍另一方行使祭奠权而使另一方精神痛苦。亡者的子女平等享有悼念父母、彰显血脉的权利,依据传统习俗,墓碑上通常会刻有子女的名字,因而姐弟俩均有在墓碑上署名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弟弟辩称姐姐未参与老人的丧葬事宜,也未分担买墓穴的费用。但是,除非是为遵从亡者遗愿,否则,同为老赵的子女,弟弟不得限制、妨碍姐姐行使祭奠权。弟弟未在墓碑上刻姐姐名字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侵害了姐姐的人格权益。而对于姐姐未分摊的相应费用,弟弟可另行主张姐姐分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给姐姐刻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