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女主播同意外出发生关系,男子果断在直播间打赏1万元的礼物。不曾想,女主播竟然将男子拉黑。男子报警后,女主播及老板纷纷落网。对此,有网友好奇,男子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吗?

据悉,刘某设立了一家公司,以公司为主体来进行网络直播。

而女子黄某就是刘某雇佣的女主播之一,她们的直播平台是抖音。

2024年6月底,男子汤某刷到黄某的直播间,被黄某的美貌所吸引。

抱着试试的态度,汤某通过私信跟黄某聊天,黄某估计也觉得汤某之后会打赏礼物,便同意了汤某提出的添加微信要求。

明明不喜欢汤某,但黄某还是隐瞒自己的内心真实想法跟汤某网恋。

2024年7月10日晚上,黄某照例进行直播。但此时,汤某又通过微信联系黄某。

一时之间,黄某不知道怎么回复汤某的热情,便将微信聊天记录发给了刘某。

看到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刘某瞬间意识到汤某肯定愿意为黄某花钱,便告诉黄某如何回复汤某。

于是,按照刘某指示,黄某以某个聊天内容为切入点,称可以外出发生关系,但需要汤某在直播间打赏。

汤某也明白,便在直播间慷慨起来,一下子打赏了10000元的礼物。

可当汤某期待着跟黄某见面时,黄某竟然拒绝跟汤某见面。

而汤某继续让黄某出来见面后,黄某直接把汤某的微信拉黑了。

意识到自己被骗后,汤某选择报警。2024年7月20日,黄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到案之后,黄某如实陈述了以同意跟汤某外出发生关系让汤某打赏的事情。

这时,民警意识到黄某的老板刘某构成共犯。

2024年7月23日,收到民警电话的刘某也迅速到案。

到案之后,黄某、刘某很乖巧,共同向汤某退还19000元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汤某的谅解。

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到检方。经过审查起诉,检方将黄某、刘某公诉至法院。

1.黄某、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我们知道,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黄某、刘某为了让汤某打赏,向汤某虚构了愿意跟其外出发生关系的行为。出于对黄某所述的信任,汤某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向黄某的直播间打赏了10000元。

这是典型的诈骗行为。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构成诈骗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调节刑罚量:

(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电信诈骗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具体到本案中,黄某、刘某并没有跟汤某线下见面,而是通过微信和网络直播间进行的诈骗行为。按照前述规定,黄某、刘某只要诈骗汤某3000元以上的财物即构成诈骗罪,何况黄某、刘某诈骗了汤某10000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黄某、刘某构成诈骗罪,两人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女主播黄某与汤某是否构成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我们知道,卖淫嫖娼是指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按照前述定义,认定行为人构成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需要以下三个事实同时存在:

(1)双方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合意;

(2)双方谈妥价格或已经支付金钱、财物;

(3)双方已经发生关系或着手发生关系。

按照前述定义及本案的事实,黄某、汤某并不构成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之所以不构成,一个关键的事实是双方并没有发生关系或着手发生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黄某、汤某并没有相约发生关系的地点,更没有作出前往发生关系的举动,反而是黄某将汤某主动拉黑。

所以,黄某、汤某并没有着手发生关系,更别谈发生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