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山东淄博,男子怀疑妻子出轨,跟踪妻子,当场捉奸,看到妻子身穿情趣内衣正与浑身赤裸的情人发生关系。男子怒不可遏,上前给了情人一拳。情人害怕,为了脱身,主动提出赔偿,男子要6万元,情人给了2.5万元。怎料情人事后报警,男子最终因敲诈勒索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罚款5000元。男子不服先是提起上诉,未果后,又2次申请再审,历时3年,最终洗脱冤屈,获无罪释放!

据悉,3年前,男子路某怀疑妻子出轨,便尾随妻子,后见妻子送孩子去辅导班后,又进入孩子辅导班楼下的一家酒店内开房,便设法将妻子所在的房门打开,结果打开房门,正巧看见妻子身穿情趣内衣与一名浑身赤裸的男子刘某正在发生关系。

路某的心情可想而知,随即拿出手机拍摄,并给了刘某一拳,而后在与刘某交涉过程中,见刘某主动提出赔偿,便表示拿钱私了也行,但是最少要6万元。

刘某表示杀了自己也拿不出来这么多钱,而后转给路某1.3万元,剩下的让路某再等等。

路某表示"可以等,但是这件事处理不好咱们谁也别想好过",而后见刘某陆陆续续又转了1.2万元,拿走房间桌上放的200元现金,离开现场。

出了这样的事情,刘某无法原谅自己的妻子,而后向妻子提出离婚,在与妻子协商过程中,因孩子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提起离婚诉讼,与妻子对簿公堂。

可令路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开庭时,妻子拿出一份报警回执,声称刘某报警控告路某敲诈勒索罪,路某已经被警方立案侦查。开庭后,路某跑去派出所了解情况,结果被警方刑拘。

路某懵了,向警方解释了事情的经过,但是警方认为,路某用手机拍下妻子和刘某的裸体视频,并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向刘某某索要了25200元,就是敲诈勒索,而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当地检方审查后同样,认为路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对路某提起公诉。

《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路某认为是刘某主动给自己的赔偿,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一审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刘某构成犯罪,表示虽然刘某主观上有赔偿路某的意愿,但是路某索要的6万元赔偿已经远远超出了刘某的主观愿意赔偿的数额,同时还存在言语威胁刘某交付财产的情况,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考虑到,刘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路某已经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刘某的谅解,最终判决路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款5000元。

一审判决后,路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偷情虽然不道德,但是无需赔偿,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原判。

随后,路某仍表示不服,坚称自己无罪,又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被二审法院驳回后,又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历时9个月终于有了结果。

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路某当场发现刘某与自己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后,拳打脚踢刘某的行为,系愤怒之下,激情宣泄的行为。

刘某明知道路某妻子已婚,仍与路某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对办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为弥补自身过错,主动提出给予路某补偿,虽然两人协商过程中,路某对刘某有言语施压,但赔偿数额是双方多次协商后的结果,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

认为路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改判路某无罪释放。

路某案件令人唏嘘,很多人为其感到憋屈,称其是最惨绿帽哥,为其鸣不平!

虽然路某被改判无罪,但是此种艰辛不言而喻。

改判无罪后,路某接下来还可以做什么?

1、《民法典》第147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路某与刘某签订和解协议、退赔刘某的目的,是在自己被关押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减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如果路某被无罪释放,在合同法上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的,路某依法有权要求刘某退还赔偿。

2、《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除了可以要求刘某退还赔偿外,路某还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3、最后,不久前,最高检发布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明确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确认发生冤假错案,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等情形,都应及时分析研判,认为当事检察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要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防止"应追不追"。

路某如果认为办案人员存在违规行为,还可以要求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