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倩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传票上面还有前夫小陈的名字。小倩打开一看,竟然是前公婆将自己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要小倩还钱。小倩从没有跟前公婆借过钱,唯一有过经济往来的,那就要从2020年说起。
在2020年,小倩为小陈诞下一对可爱的双胞胎女儿,全家人都很开心,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居住问题。二人世界一下子就变成了4人大家庭,原本居住的小房子就很明显不够用了,而且小倩和小陈也不想孩子们生活在狭小的空间里,打算换个大一点的房子。
小倩跟小陈去看了很多房子,货比三家后,相中了一套价值210万的房产。无论是地点还是户型都很满意,就是价格太高,超出了小倩跟小陈的承受范围内。就算是卖掉旧房子再贷款的话,可能都不太够。小陈把这个情况跟老陈夫妻俩说了之后,老陈夫妻俩就答应要帮帮小两口。
老陈夫妻俩将名下一套价值110万的房子卖掉,再添10万,总共120万元,转账给了小倩,让小倩去把那套房子买了下来。房子买好后,就是过户装修,足足等了好久才住进去。虽然过程比较波折,好在能够住在喜欢的房子里,小倩跟小陈都觉得很幸福。
但是幸福的日子过去仅仅3年,小倩跟小陈之间日积月累的矛盾就爆发了出来,最终在2024年6月份,两个人选择和平分开。离婚时双方约定,房产归小倩所有,小倩给小陈90万的补偿款。
离婚2个月后,老陈夫妻得知儿子小陈离了婚,而且还把210万的房产给了小倩,十分生气。小陈解释说,小倩已经给了90万的补偿款,所以房产算是一人一半,也没有太亏。但是老陈夫妻俩却不这样认为,他们就觉得这套房子怎么都不该归小倩所有,就算是要归小倩所有,小倩也不应该只给90万补偿款,当初可是拿出120万给了小倩买房的。
老陈夫妻俩还翻箱倒柜找出来一张欠条,是小陈写的。因为当初要换房的时候钱不够,但是小陈又不想平白无故拿爸妈的东西,于是就随手写下一张欠条。欠条的内容显示,若是爸妈日后需要用钱的话,小倩跟小陈会共同偿还120万出资款给爸妈,120万出资款是借款。
老陈夫妻俩将小陈和小倩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120万的出资款。
1、 小倩并不承认欠条的真实性,因为她从未见过,而且欠条上也没有她的签字,她不承认这笔欠款的存在,认为前公婆拿出来的120万是赠与,并非借款。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小倩表示,从买房到离婚,她都从来没有听过或见过那张欠条,欠条上也没有她的签字,她不承认欠条的真实性,同样也就不承认这笔钱算是夫妻债务。
因当初换房的时候,前公婆转账120万给小倩的时候,也并未说明这笔钱是小陈写下欠条后给付的,属于借款。所以前公婆给付的120万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而且小倩并没有追认,所以120万出资款不能算是夫妻债务,小倩拒绝偿还。
2、 小陈却声称欠条是在知会过小倩后签订的,所以120万的欠条算是夫妻债务,应该由2个人共同偿还。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陈认可欠条的存在,但因当初是跟小倩口头约定的,并未形成文字,所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但是换房子是夫妻两个人的事,这么大的事情,他一个人也不敢做主,所以小倩肯定是知情的。
3、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陈夫妻俩只能提供出由小陈一人签写的欠条,并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小倩承认这笔借款,所以120万出资款应该被认定为赠与,而非借款,小倩无须偿还。至于小陈是否愿意归还120万的欠款,应与老陈夫妻俩商议,由小陈自行决定。老陈夫妻俩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