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王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好友发送淫秽小视频,被他人举报,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民警对其手机内容提取,经鉴定查明,王某多次向多人发送淫秽信息,其好友接收后进行转发。王某辩解称,自己没有牟利,只是和好友进行"交流"。目前,王某等5人已被行政拘留。

这位违法行为人的想法代表了很大一部分人的心态,自己只是和朋友分享小视频,未获取任何利益,是朋友之间的小秘密,怎么就违法了呢?

其实这样的想法完全是错误的。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轻则涉嫌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惩罚,重则涉嫌犯罪,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制作,贩卖,这几种行为大部分人不会做,但朋友之间通过手机微信,QQ转几张淫秽图片、视频,或者相互借阅赠予淫秽书籍、图片,这种情况很常见。这些行为都属于传播行为,和通过网络发布淫秽视频图片相类似,只是受众范围大小的问题。

不管是通过网络发布淫秽书籍,视频,还是通过手机通讯工具点对点传播,只要传播淫秽视频达到40个以上,都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根据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最高可以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而以获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其立案要求更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处罚更为严厉,构成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传播数量或者获利数额尚达不到构成犯罪标准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惩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只要实施了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大家切勿传播淫秽视频,否则,一旦被查获,将面临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