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杰是郑州一名高三体育生,今年3月骑车时不慎将母亲花了7700多元为他购置的手机遗失,报警和寻找手机的时候,手机已关机。

警方通过监控锁定捡拾者元某,民警联系上她时发现,手机因为设有密码无法解锁,被她直接丢入了监控死角的草丛,多方寻找也没能找回。
丢了手机还耽误了准备体考,小杰心理压力和学业负担都很重,于是选择起诉,要求元某赔偿手机损失及训练耽误、体考改期、精神损失等共计9000元。
扔手机的理由,一次不如一次靠谱。
法庭上,元某起初并不认可赔偿,后来改口辩称是手机发烫、电池鼓包,怕爆炸才扔掉的。
但法官没有采信她的说法。
最终法院认定,民法典第314条和第316条明确规定了捡拾他人遗失物后的责任:
一是捡到他人的遗失物必须归还,可以主动联系失主,或送交公安机关;
二是在妥善交回之前,捡拾人有义务对物品进行妥善保管,不能随意损毁和丢弃。

核心就在于,元某既未履行"通知"和"上交"的法定义务,又故意丢弃电子设备直接导致手机灭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杰的诉求中,因手机丢失引发的间接损失与精神损失,由于举证存在难度,法院最后并未支持,但手机本身的价值经过科学折旧后,判决元某赔偿小杰6000元。
之所以折旧这么算,是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电子设备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法院依此酌定手机丢失时的剩余价值,从而得出赔偿金额。

弯下腰捡起来的,不只是他人遗忘的物品,更是一份沉甸甸的法律责任。
很多时候真的不是只要不心生贪念就万事大吉,对方不联系就随手丢弃也不行,而正确的做法其实很简单:原地等一会儿找找失主,或者直接用最短的时间送交附近派出所。
如果在这期间自己产生了交通费等必要开销,失主认领后也有权依法要求对方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