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被陌生女子起诉后才知道,原来自己交往的男友竟然是陌生女子的老公。陌生女子起诉要求女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女子男友不仅不帮她,还带着陌生女子去酒店调取出两个人同住的记录,并拿到法庭上展示给所有人看,而且是没有遮挡的,有女子完整个人信息的。女子败诉后,就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赔偿,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小美突然接到一份法院的传票,有人起诉要求她返还转账。小美不明所以,再仔细阅读传票的内容后,大吃一惊,起诉她的不是别人,正是男友阿豪的老婆。

小美认识阿豪的时候并没有听阿豪说过自己是已婚的状态,而且是阿豪主动追求的小美。

阿豪在认识小美之后,就对其展开猛烈的追求攻势,不仅每天接送下上班,还经常送礼物转账,陪伴小美左右。

被爱慕的人如此追求,小美对阿豪也产生了爱意,就答应了阿豪的追求,两个人走在了一起。

但是在一起之后没多久,小美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这时小美才知道原来阿豪是有老婆的,早已经结婚了。

既然知道阿豪有老婆,小美自然是要分手的,但是阿豪的老婆不干,认为小美收了阿豪的转账,侵犯了她的权益,要求小美返还转账。

小美觉得很冤枉,毕竟转账又不是她向阿豪索要的,是阿豪主动自愿给予的,况且她对阿豪是已婚的情况并不知情。

要是早知道阿豪是已婚的话,小美断然是不会跟阿豪在一起的,更加不会接受阿豪的转账。

根据《民法典》第120条的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阿豪的妻子认为,小美无论是否知情,但都是收下了阿豪的转账。而阿豪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小美进行的转账,转账时并未得到阿豪妻子的同意,所以侵犯了阿豪妻子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阿豪给小美转账的所有款项,包括阿豪给小美花费的金额,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得到阿豪妻子追认的情况下,小美接受阿豪的转账乃至花费,都应该进行返还。

在法庭上,阿豪的妻子拿出一份证据,证明小美与阿豪去过酒店,有同住的记录,能够证实小美与阿豪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阿豪在酒店的花费详情。

小美看到阿豪妻子提供的证据后,很是气愤。因为该证据是阿豪出面要求酒店出具的同住证明,且同住证明上还有小美个人的完整信息。

小美不仅被起诉要求返还转账,还被曝光了个人的完整信息,对小美来说是很讽刺的一件事,且伤害性很大。

若不是酒店提供了完整的个人信息,阿豪的妻子又怎么会知道跟阿豪同住酒店的人是小美。

于是在小美与阿豪妻子的财产纠纷结束后,小美就把酒店告上法庭,认为其侵犯了小美的隐私权,要求酒店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小美认为,酒店给阿豪的妻子提供酒店的同住记录并没有过错,毕竟酒店是小美和阿豪一起去的,阿豪要求酒店提供记录,酒店是应该给予提供的。

但是酒店在提供记录的时候,却没有进行脱敏处理,将小美的完整个人信息提供给阿豪的妻子,并作为证据提交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案件时本就是公开进行的审理,小美的个人信息被公开,对小美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和困扰,而且小美认为,自己之所以败诉,跟酒店的错过也有关系。

究其原因都是酒店的过错,所以酒店应该为其不当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小美要求酒店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并当众进行道歉。

酒店对于向阿豪的妻子提供未进行处理的同住记录一事表示很抱歉,的确是酒店的疏忽造成的,未进行脱敏处理,但这一点并不影响法院对于案件的审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酒店在未经过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就将其个人的信息进行披露,的确构成了侵权,侵犯了小美的隐私权。

但是酒店并非是对小美的个人信息进行了传播,而是用于诉讼使用,并非故意为之,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

因此对于小美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仅对小美要求酒店进行公开的赔礼道歉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小美要求酒店道歉的诉讼,驳回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