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男子大清早就去了足疗店,女技师只服务了半个小时,男子就不行了,最终不幸身亡。后警方排除了他杀,但男子的家属却认为,应该是足疗店提供了特殊服务,导致男子兴奋过度而亡。事后,足疗店同意赔偿50万元,可男子的家属嫌少。
据了解,29岁的男子严某和妻子婚后育有一女,女儿才7个月大。严某平时没什么不良嗜好,身体也十分健康,与妻子的感情也十分稳定。
可不知为何,在事发当天早上5点25分左右,严某独自一人来到一家足疗店,点了位女技师为自己服务。
根据足疗店的监控显示,严某选择好服务项目后,便独自来到一个小房间。没过多久,一位女技师也进入了严某所在的房间。
30分钟后,女技师独自从房间里走出来,一切都很正常。然后在接下来的十几个小时内,足疗店员工先后4次进入了严某所在房间,最后报了警。
当警方和医护赶到现场后,确认了严某已失去生命体征,后经初步判定是猝死的,而警方经过勘察,也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不过,警方发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就是严某死亡时是全身赤裸的,而且房内的地上、垃圾桶内都有不少卫生纸,难道严某在死亡前经历过什么?
后来严某的遗体被送去了殡仪馆,然后警方通知了严某的家属来认领,并将部分重要信息告诉了严某的家属。
严某的家属对于警方所描述的内容感到非常惊讶,甚至有些不相信。因为按照警方的描述,严某很可能在死前与女技师发生了特殊交易。可严某毕竟是有妻子的,而且夫妻感情不错,妻子也能满足严某。
抱着怀疑的态度,严某的家属被警方带到了案发现场。由于足疗店已经被暂时监管,涉事包厢内也没人动过,所以严某的家属进来后,就看到了地上有很多揉成团的纸团,垃圾桶内也有不少,这让严某的家属不得不接受了警方的说法。
事后经调解,足疗店老板同意赔偿50万元,可严某得家属却不同意,他们认为这点赔偿太少了,严某还有7个月大的女儿要养。
目前,涉事足疗店已经停业,大门上也贴上了封条,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这足疗店挺冤的,谁能想到看着年轻力壮的小伙子,竟会在按摩中猝死了。
但也有网友觉得,足疗店的员工出入严某的房间4次,难道都没发现异常?这有点不合常理。难怪足疗店的老板愿意主动赔偿50万。
1、那从法律上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
首先,警方已排除他杀,而且从现有证据来看,严某的死应该与足疗店有一定的联系。
因此,如果严某的家属向足疗店主张赔偿,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除非足疗店能证明严某的死与女技师无关,或者与员工未能及时发现异常无关,否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就算足疗店要承担责任,但严某毕竟是猝死的,所以严某自身也有一定的问题,不能全部归责于足疗店。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至于双方的具体责任比例,这需要法院综合案情来判断,而警方或者调解员只能进行调解。
2、如果女技师确实与严某进行了特殊交易,这该如何认定?
其实这种特殊交易就是卖淫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定中,情节较轻的情形包含有:
(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二)以非性交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虽然严某已经去世,可以不追究其治安违法行为,但女技师的违法行为必须追究。至于具体处罚程度如何,尚需要根据女技师的供述与警方的调查结果来确定。
当然,如果足疗店默认了这种违法行为,那么足疗店也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3、有网友表示,足疗店赔偿50万元差不多了吧,难道严某的家属还能主张更多赔偿?
其实根据严某的年龄来看,29岁死亡,有父母和妻女要养,按照《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差不多能赔到80万~120万。
具体的还要根据严某父母的年龄、女儿的年龄等进行判断。但值得注意的是,赔偿严某女儿的扶养费用,最多到18周岁。更何况,足疗店不一定是全责。
因此,在警方或调解员的介入下,足疗店赔偿50万元,其实已经差不多了。严某的家属还想主张更多,有点困难。
最后,"黄赌毒"一直是警方严厉打击的行为,所以一定不要去触碰,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要争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