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60岁的杨女士毕业于知名大学美术专业,退休后被教培机构聘用从事美术教培工作,收入颇丰。几年前,杨女士的女儿女婿创办了一家培训公司,杨女士辞掉高薪工作,来到女儿女婿的公司从事少儿艺术培训工作。女儿女婿曾口头承诺会给杨女士支付报酬,然后她工作了三四年,只收到了一两笔工资。

双方产生矛盾后,杨女士将培训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虽是为子女提供帮助,仍应获得经济回报。最终,法院判决培训公司支付杨女士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