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1日晚,湖北大冶,上午刚在民政局办完离婚手续的高寒,在家中遭遇前夫吴永平的疯狂施暴:扳手猛击头部、双手扼颈、水果刀捅刺颈部,39岁的她当场殒命。
事后吴永平用尼龙绳捆住尸体,骑摩托车运至二三十米深的废弃矿洞藏匿,用玉米秆掩盖痕迹后,连夜踏上逃亡路,这一逃,就是17年。
高寒的悲剧,早在婚姻开始时就埋下伏笔。2005年,独自抚养两个女儿、经营理发店的她,经人介绍与无稳定收入的摩的司机吴永平再婚,这段重组家庭从一开始就布满裂痕。
吴永平不仅长期依附高寒生活,还疑似出轨、频繁家暴,甚至觊觎高寒婚前自建的房产--为霸占财产,他偷偷涂改房产证、伪造单身证明,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还加上已故前妻与儿子的名字。
当高寒决心离婚,迎接她的是无休止的死亡威胁。吴永平多次向亲友放话"敢离婚就杀了你",恐惧的高寒提前写下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女儿,还在案发前三个月,强行让13岁的二女儿辍学离家避难,用最无奈的方式保护孩子。
2007年8月31日,为摆脱噩梦,高寒按吴永平要求,当场支付4万元补偿款,顺利办完离婚手续。可当晚,吴永平以收拾衣物为由闯入家中,因琐事爆发争执,随即实施残忍杀害。作案后,他清理现场血迹,抛尸深山矿洞,后潜逃,彻底人间蒸发。
直到2007年11月,高寒遗体在废弃矿洞被发现,已高度腐败,法医鉴定为机械性损伤死亡,不排除机械性窒息。17年间,警方从未放弃追查,最终于2024年8月在河南落网。
一开始吴永平曾如实供述杀人、抛尸全过程,承认因怕高寒报复而故意不施救;可到了庭审,却当庭翻供,编造"高寒自杀、自己上厕所归来才发现尸体"的谎言,全程无认罪、无道歉、无赔偿,面对判决甚至面露松懈,毫无悔意。
2026年2月12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吴永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一出,引发公众哗然。
次日,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果断提起抗诉,直指一审量刑畸轻。
法律知识:
1、一审"婚姻矛盾从宽",检方抗诉直击三大硬伤:
一审法院认定吴永平构成故意杀人罪,却以"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为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一判决,成为争议焦点,黄石市检察院审查后,于判决次日立即向湖北省高院提起抗诉,抗诉理由清晰有力,直指一审量刑的致命漏洞:
第一,被害人无任何过错,矛盾激化责任全在被告人。高寒因家暴、财产侵占提出离婚,是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全程无过激行为,更未对吴永平造成任何伤害,不存在"被害人过错"这一法定/酌定从宽情节。
第二,案发时婚姻关系已解除,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矛盾"。两人已办完离婚登记,法律上不再是夫妻,吴永平的行凶行为,是脱离婚姻关系后的蓄意报复,一审以"婚姻矛盾"作为从宽依据,事实认定明显偏差。
第三,犯罪情节极恶劣,无任何从轻处罚情节。吴永平手段残忍(多种暴力工具致死)、事后抛尸灭迹、潜逃17年逃避制裁,归案后拒不认罪、未赔偿被害人家属分文,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既无法定从轻情节,也无酌定从宽理由。
值得关注的是,吴永平至今未提出上诉,而被害人家属明确拒绝任何赔偿,只诉求正义。受害者女儿哽咽控诉:"17年的等待,他连一句道歉都没有,死缓太轻了!"
2、死刑适用的边界在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起点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死刑适用的核心原则是"罪行极其严重",死缓则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死刑适用方式。结合最高法关于故意杀人案件死刑适用的指导意见,本案的法律逻辑清晰可辨:
其一,"婚姻家庭矛盾"从宽有严格边界,绝非万能理由。司法实践中,婚姻矛盾引发的命案酌情从宽,前提是双方均有过错、矛盾系日常琐事激化,且被告人有悔罪、赔偿等情节。但本案中,吴永平是蓄意报复、预谋杀人,婚姻关系已解除,完全不适用该从宽规则。
其二,多项从重情节叠加,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吴永平存在多重从重处罚情形:使用扳手、刀具等多种工具施暴,手段特别残忍;杀人后抛尸矿洞,毁灭罪证情节恶劣;潜逃17年,长期逃避法律制裁;归案后翻供狡辩,拒不认罪悔罪,未赔偿被害方损失。这些情节均符合最高法指导意见中"应依法严惩"的情形。
其三,检察抗诉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守护罪刑相当原则。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核心是纠正量刑畸轻畸重的错误判决。本案一审忽视被告人的恶劣情节,错误适用从宽规则,检方抗诉既是维护被害人家属权益,更是守住"罚当其罪"的司法底线,避免"重罪轻判"损害司法公信力。
3、司法对死刑的审慎,不等于对极端暴力的纵容。婚姻矛盾更不是杀人的借口。极端暴力罪犯理应受到最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