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法院审结一起恋爱财产纠纷案。男子与女方交往期间,通过日常转账、购物消费、共同开销等各类支出合计 30 万元。二人感情破裂分手后,男方认为当初花钱是以结婚为前提,婚没结成,对方理应返还全部款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女方辩称相关钱款均是男方自愿赠与,多用于维系恋爱、日常共同生活,不存在借款约定。法院结合转账备注、聊天记录、消费凭证审理查明,涉案款项大多为日常花销、爱意赠与转账,包含多笔寓意特殊金额资金,没有书面借条、彩礼约定等能证实钱款为附结婚条件赠与或借贷的证据,部分资金已在同居期间消耗完毕。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恋爱中自愿付出的日常消费、无偿赠与财物,交付完成后原则上无法撤销返还。因男方举证不足,无法佐证 30 万元属于可返还彩礼或借款范畴,法院最终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提醒,情侣相处经济往来要厘清钱款性质,大额资金往来尽量留存备注与书面约定,避免分手后产生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