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75岁老人找了个比自己小25岁的妻子,她天天说会给老人养老送终,把老人感动坏了,直接把房子过户到了妻子名下。谁知过户后,妻子竟变了个人,在老人生病后不仅不照顾他,还对他又打又骂。老人被亲戚接走,每月靠补助和亲戚救助过活。他生病做手术没钱,找妻子要,对方却玩起了消失,对老人不管不顾。老人心寒至极,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子的赠与,法院判了!
袁琴靠在张荣的怀里,说你放心,等你老了,我一定会好好照顾你,给你养老送终的。
张荣一听妻子这话,感动不已。他年纪大了,生怕比自己小25岁的妻子因为年龄问题嫌弃他,再跟别人跑了。
袁琴能看出张荣的顾虑,为了给足他安全感,袁琴常常开口保证,说以后绝对尽心尽力照顾张荣,给他养老。
张荣看袁琴说的如此坚定,觉得妻子对自己真是不离不弃,于是他决定,把自己在深圳的房子过户给妻子,作为两人感情的见证。
袁琴一听,乐坏了,在生活上对张荣更加百依百顺,努力扮演好贤妻的角色。
后来,张荣分两次把深圳的房产过户登记在了袁琴名下。
然而,张荣没想到,房产完成过户后,他和袁琴的夫妻感情却急转直下。
袁琴的态度越来越冷淡,对张荣的关心也日益减少,丝毫没了往日的那股热乎劲儿。
尽管如此,张荣还是没觉得哪里不对劲,他觉得夫妻之间经历这种时期也是正常,慢慢会好的。
直到张荣生了场大病,他才终于看清了现实,和妻子袁琴的真面目。
张荣生病的时候,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有人时刻照顾生活起居,谁知袁琴作为妻子,不仅不照顾张荣,反而还在他无力反抗的时候辱骂他、欺负他。
张荣听着那些不堪入耳的话,心都碎了,他不敢相信,曾经那么温柔体贴的女人,竟会这么狠心对他。
就这样过了一段时间,张荣实在忍无可忍,联系了自己的家人,让他们把自己接走,这样的日子他一点也过不下去了。
之后,家人把张荣接到了惠州,在本地给他找了个房子住,又请了个保姆照顾他,也一直在经济上帮助着张荣。
这一年,张荣被查出膀胱癌,需要手术并定期治疗。
可是,他如今是个身无分文的老头,连房子都给了出去,每个月就靠补贴和亲友的接济,根本付不起昂贵的治疗费,再者,还有保姆费和房租也等着他交,总不能一直让亲友帮自己吧?
张荣处境艰难,唯一能想到的救星就是妻子袁琴,他需要袁琴履行对自己的扶养义务,并给他支付医疗费,度过眼前的难关。
可谁知,无论他怎么联系袁琴都联系不上,对方完全就是一副撒手不管的架势,这让张荣彻底寒心。
他不禁怀疑,袁琴当时之所以对自己那么好,就是看中了他的房子吧?
于是,他决定把袁琴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他对袁琴的房屋赠与行为,把房子拿回来。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张荣与妻子之间的恩怨呢?
1、张荣有权依法撤销对袁琴的房屋赠与行为,并请求法院将房子拿回来。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张荣作为赠与人,将深圳的房产过户给了受赠人袁琴。然而,袁琴在张荣生病需要照顾时,不仅未履行扶养义务,反而辱骂、欺凌张荣,这符合上述法条中的情形。
2、张荣与袁琴为夫妻关系,他们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袁琴在张荣生病且生活不能自理时,不仅未履行扶养义务,反而进行了辱骂和欺凌,这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张荣因此有权要求袁琴给付扶养费,并承担其生病期间的治疗费用等。
3、袁琴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袁琴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虽然这不能直接导致赠与合同的无效,但它可以作为张荣撤销赠与合同的一个道德和伦理上的依据,加强其撤销赠与合同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荣和袁琴作为夫妻,相互具有法定扶养义务。
然而,袁琴作为妻子,在受赠房产后,一没有履行对张荣的扶养义务,二没有在张荣患病时提供治疗费和抚养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张荣对袁琴房产100%份额的赠与。
目前,袁琴并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