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名女子很疼爱弟弟,她见弟弟无房,便赠与了一套房子给弟弟住。结果,4年后弟弟却以1400万把房子卖了。不仅如此,弟弟还要求姐姐偿还房子抵押的贷款570万,并且将卖房的钱还给他。

说实话,这弟弟多少有点不识好歹,姐姐无偿赠送一套房子,已经是普通人望尘莫及的恩惠了。而且,厦门的房子不便宜,有的人奋斗一辈子都买不起。

姐姐最后估计死心了,并不同意去还贷款,毕竟,这样的"白眼狼"永远不会懂得感恩?

其实,这对姐弟以前关系很好,当时姐姐和姐夫商量送房子,完全是无偿赠与。当时,姐姐很信任弟弟,赠与承诺书都写了,房产等权利委托也交给了弟弟,并且表示随时可以去办理相关的手续,所以,那时就只剩过户和公证手续没走。

承诺书写了,权利委托给了,可能弟弟以为这就稳了吧!所以,时隔4年后,他突然要求姐姐去还抵押贷款,自己好卖房子。

姐姐和姐夫这时就发现对方不老实:我们只是想你有个房子住,结果你还是要卖掉,而且还要我们背负债务,你只纯获益,这算盘真是打得叮当响?

当然,姐姐和姐夫这一次再怎么也不同意,双方闹掰了。

不过,弟弟不是省油的灯,他竟然自己做主卖了房子,还签了买卖合同。只是,他没想到房款是3期支付,第一期570万,需要姐姐同意解押,指定账户的钱才能用来抵消贷款,第三期790万也发放到了姐姐账户,需姐姐同意才能取款。而他只收到了第二期40万的打款。

就这样,双方闹上了法庭。

这里就有个问题:姐姐已经将房子赠与给了弟弟,承诺书签了,房产权利也委托了,是不是就只能任凭弟弟处置了?

其实,不然,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存在区别。

如果是动产,比如车子,那赠与就会以交付的时间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登记时间不影响,都是后者的所有权。

但是,房子是不动产,不以交付时间为准。不动产以变更权利登记为准,也就是什么时候过户,什么时候就拥有所有权。而这个事件,姐姐虽然在4年前交付了房子给弟弟,但一直没过户,实际上还是姐姐的所有权。

所以,即便是弟弟卖了房子,这个钱也该姐姐处置。另外,赠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比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件事侵害姐姐的合法权益,她可以撤销。当然,如果当时走完了公证手续,就不能撤销了。

这就说明,弟弟再怎么折腾也不可能拿到那1400万,除非姐姐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