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在读医学生认识一名35岁左右的女子,两人相识于网上,相谈甚欢,成了情侣,医学生是学中医的,他就给女子做了几次针灸,做完之后,两人便约会,有亲密接触,前几次女子都没有拒绝,最后一次,她居然录像了,事隔一个月,还报警了,说她被侵犯了,男子的姐姐,赶紧找到她商量,给了2万元补偿,要求了结此事,但女子居然说,这根据市场价钱没这么低呀!她要求赔偿30万到50万。

黄女士为了弟弟这件事情,四处奔波,担忧不已。

原本以为弟弟终于找到女朋友了,虽然女子年纪大了些,但一家人也能接受,只要弟弟脱单,一家人都替他高兴。

却没想到因为这个女朋友,弟弟的前途可能就要被毁了,他堂堂一个医学生,学习中医,有光明的前途,只要学成归来,年复一年地积累经验,他越老越吃香,越老越有价值。

却因为认识这个女朋友,不但面临着前途被毁,还有可能面临巨额赔偿。

事情要从他们相识相恋说起。

黄女士的弟弟黄先生,平时埋头苦读,钻研医学,没有什么时间去交朋接友,也就没有认识到心仪的女子谈恋爱。

偶然他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有一个女子要找对象,黄先生看着这名女子眉清目秀,温柔贤惠,甚是喜欢,于是他就加了女子的联系方式。

他的眼光不错,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

女子得知黄先生是学中医的,就找黄先生调理身体,做针灸,毕竟是自己的女朋友,黄先生当然是免费给女朋友做针灸的。

为了展示自己的医术,他用尽了毕生所学,在女朋友身上,每一针每一针都仔细严谨,恰到好处地扎进女朋友的身上,让女朋友舒舒服服的。

黄先生卖力地帮女朋友做了几次针灸,女朋友都很满意,事后,两人还甜蜜地约会。

情侣约会,甜蜜起来,自然有身体的亲密接触,每一次约会,两人都水到渠成,黄先生并没有感受到女朋友的异常。

每一次的约会,都给黄先生带来了甜蜜的回忆,甚至他已经做好了打算,要和女朋友相伴相随一生。

可没想到,最后一次约会,黄先生和女朋友有了亲密接触之后,女朋友竟然拿出手中的录像,她将他们的亲密接触的过程拍了下来。

这可吓坏了黄先生,他不知道女朋友有何意图,但他知道他的恋爱历程要结束了,女朋友果然和他分手了。

分手后的黄先生,时常痛苦,时而想起甜蜜,时而感受失恋的折磨。

更让他痛苦的是,事隔一个月之后,女子居然报警了,说她被猥亵了,黄先生被刑事拘留的那一刻,也蒙头转向。

黄先生被刑事拘留,不但黄先生慌了,姐姐黄女士也慌了,一旦弟弟的行为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前途就毁了。

弟弟寒窗苦读十几年,好不容易就要学有所成,如果因为这样的事毁了前途,黄女士一家人都不甘心。

为了赶紧息事宁人,黄女士找到了女子,主动给女子2万元的补偿,希望得到女子的谅解。

即使黄女士认为弟弟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到女子,因为前几次女子都没有拒绝,只是在最后一次有语言拒绝,但身体上并没有拒绝。

在黄女士看来,如果一个女子要拒绝男子的亲密接触,应该是强烈的反抗,而不是半推半就。

而且女子的行为非常可疑,她不但半推半就,还录像了,这居心叵测,她怀疑女子就是以此来敲诈勒索。

果然女子狮子大开口,一听到2万元的补偿,她就惊讶地说道:"这个根据市场价也没有这么低呀!"

一听到女子在讨价还价,黄女士瞬间明白了一切,她的弟弟确实遇到大麻烦了,于是黄女士就问女子想要多少赔偿,女子居然说要30万到50万元的补偿。

这血盆大口张得太大了,黄女士震惊了,也意识到女子是在敲诈勒索,她要为弟弟讨回公道。

毕竟如果是正常谈恋爱,就算是最后不同意在一起要分手,也不可能录像要赔偿,而且还要几十万的赔偿,这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那么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1、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则要看黄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罪。

如果当时女子都是自愿的,愿意黄先生对她有亲密接触,那么黄先生的行为是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

2、如果黄先生的行为没有构成强制猥亵罪,女子依然要求几十万的赔偿,那么她的行为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黄女士如果要追究女子的这个刑事责任,则要收集证据,才能有力地帮助弟弟。

那么你觉得女子是敲诈勒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