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湖北随州,一男子诱骗、胁迫11岁的女孩给自己发送她的隐私照片,女孩虽然饱受困扰,但还是没有向家长求助。偶然间,女孩的家长发现了两人的聊天记录,火速将男子举报到当地派出所。后来,法院认为男子是在隔空猥亵女孩,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原来,男子毛某是在某网络游戏平台上认识的女孩周某。相识之后,毛某把自己注册的QQ号送给了周某使用。紧接着,毛某用另外一个QQ号添加周某为好友,开始陆陆续续地跟周某聊天。

聊天的过程中,毛某发现周某只有11岁,渐渐产生了邪念,开始了自己的计划。首先,毛某跟周某建议相互之间交换隐私照片。见周某没有反对,毛某先把自己的隐私照片发了过去。

紧接着,毛某多次找周某要隐私照片。可能见无法推脱,周某就把自己的隐私照片发了过去。但毛某看了之后,有些得寸进尺,邀约跟周某视频,相互观看对方的身体。

周某觉察出不妥,立即表示拒绝并删除了毛某的QQ号。但毛某仍不罢休,换了QQ号去添加周某为好友,扬言如果周某不接受就把隐私照片散播出去。

周某惧怕,同意了毛某的请求。成为好友后,毛某再次胁迫周某,让周某赶紧发隐私照片过来。无奈之下,周某又拍摄了自己的裸体照片给毛某发了过去。

可即使这样,周某还是没有向家长求助。只是在后来的某一天,周母发现了周某跟毛某的聊天记录,痛心之下,周母选择报案,本案案发。

看到这个案件,估计有不少网友疑问,毛某明明没有跟周某进行身体接触,何以认定毛某构成猥亵儿童罪?

其实,毛某之所以构成猥亵儿童罪,与该罪的定义和保护的法益息息相关。

我们知道,猥亵儿童罪是指行为人为满足自己的性刺激,以淫秽下流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

该罪所保护的是不满14周岁儿童的性自主权,是不满14周岁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

根据该罪的前述定义及所保护的法益,只要毛某主观上有满足性刺激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周某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周某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那毛某就可以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在本案中,毛某明知周某不满14周岁,仍然通过哄骗和胁迫的手段让周某给自己发隐私照片,还试图跟周某裸聊。毛某的行为明显侵害了周某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应该按照我国《刑法》予以严惩。

我国《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依据前述规定以及毛某在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判处毛某有期徒刑6年。

值得注意的是,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周某的监护人有权代周某向毛某主张性骚扰的侵权责任。

如果周某因为毛某的行为产生了抑郁的后果,需要进行治疗,周某有权要求毛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但毕竟毛某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周某即使产生了精神损害,她也很难向毛某主张赔偿。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但本案的发生值得广大家长警惕,日常生活中,还是要多加关心子女,避免子女遭到他人侵犯而不自知。

同时,与子女相处,还是要培养他们遇事向父母求助的习惯,避免他们自己扛下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