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女子做了人流手术后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而开庭之后,作为原告的她情绪激动,她认为2005年在山东某医院做人流手术中,医院让男医生进行观摩指导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而医院则坚称自己是合法合规的,两方就此一事要求法院判决。
经过法院公开审理最终,决定判处医院公开道歉,并赔偿梁丽一万元的精神损失。
那么,事情的原委是怎样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梁丽和时军因为在纺织厂一起打工很快坠入爱河,开始恋爱,不过因为两人都是小年轻的关系,也没什么经验,很快,梁丽就突然怀孕了。
这个孩子的到来让二人很是欣喜,可很快,两人便意识到了不妥,两人的年纪不大,事业还都处在上升阶段,生活本身就有压力。
再加上两人都是农村的,未婚先孕这种事情到底是不太光彩,如果二人领证生子,不免会被人戳脊梁骨,在背后议论纷纷。
经过两人的一再考虑,最终还是决定做流产手术和这个孩子告别,时军陪同梁来丽到了医院,而按照流程医生则是走进了手术室,时军焦急不安的在外等待着。
就在等待的过程中,时军蓦然看见,一群身穿白大褂的实习医生在手术途中直接拉开门走了进去,这个举动一下把时军吓了一跳。
难道是梁丽出了问题?可就算是出了问题需要这么多人参与吗?他们难道不会事先告知自己吗?无数个猜想一个一个浮现在时军的脑海中。
他忍不住顺着门缝往里看去,这一看,却是瞬间让他火冒三丈,只见那张手术台上,女友梁丽一丝不挂的躺在床上。
而她的身边却是围绕着大概七八个年轻的男医生,主刀的女医生负责讲解,一群人就这么对着女友的身体七嘴八舌起来。
时军的脑袋轰的一下炸开,他完全接受不了这样的场景,可碍于目前女友正在手术中,他担心影响女友的手术,并没有立即发作,而是就这样等到了手术之后。
手术的结束让时军心里落下一块大石,可却并没有让他的怒火消失,他很快便找到了主刀女医生的办公室,想要让对方给自己一个交代。
面对眼前来者不善的年轻人,女医生却显得很是淡定,"你有什么事吗?"
时军迫不及待的开始质问起对方,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男男医生在旁观观看!而女医生则是淡淡的表示,"这不过是手术中一次普通的教学观摩,并没有什么不妥。"
见时军还是满脸生气,女医生又表示在手术开始之前,她们已经完全征得了梁丽的同意。
见对方言之凿凿,时军只好去找自己的女友了解情况,可谁知,梁丽在得知了这样的事情之后,也是满脸震惊,"这怎么可能?我被打了一针麻醉剂之后压根没有答应医院任何事情,不行,我要向医院讨个说法!"
梁丽认为,医院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让男医生进手术室观摩学习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三万元,而医院一方则继续辩解称:既然梁女士选择了他们的医院,便是同意了这样的医院性质和教学形式,随后医院又再三陈述表示医院绝对不会违反法律,透露病人隐私。
【以案释法】
我们常常说讳疾忌医,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家对于身体健康越来越重视,很多涉及隐私的病也更愿意去看医生,是出于对医院和医生的信任,笔者认为,像本案中医院这种行为,实在是破坏患者和医院之间的信任,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由于本案中医院未能提供梁丽同意医院观摩医疗手术的具体证据,所以按照侵犯隐私权处理。那么法律中对于侵犯隐私权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3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窥探个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像医疗手术这种,当然没有办法避免,如果仅仅是主治医师看病,不会产生纠纷。
可问题就出在,该医院在没有经过梁丽同意的情况下,把她当成教学案例来研究,一个人流手术,二十个人围观,想想都头皮发麻。
民法典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当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医院这种就是未经梁丽同意公开了她的病历资料,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再者,医生行业有自己的法律,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要追究相应责任。
医者不仅要讲医德,也要遵医法,这个医院的行为就是明摆了不尊重患者,必须严惩。
确认违法,就得来看补偿。法院判决的赔偿也是合情合理的,根据民法典第179条,此行为属于民事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可以要求停止损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
根据本案中医院对梁丽造成的伤害,法院酌情判定医院公开道歉并赔偿一万元精神损失费。
其实,在生活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屡见不鲜,有些不法分子仗着大家不懂法律或者压根没时间没精力去维权为所欲为,极其猖狂。
梁丽这种做法就很好啊,遇到侵害及时用法律解决问题,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还是应该勇敢的拿出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不是"算了",医患关系的恶化少不了这种失德医院的推动,为了医生好好治病,患者敢于看病,法律应该助力。